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十(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十一(一)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2月10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十二(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原始文件参见。

五.召开国际法院之必需步骤

国际法院于其法官经大会安全理事会选任后应即速行集议为宜.

执行秘书致面Carnegie基金董事会秘书后,已得该董事会覆函:愿与联合国代表在海牙作初步磋商,俾对于国际法院所需之海牙和平宫院址于约定条件下由该法院使用之.

因此大会训令秘会长:

一.探取必要步骤,于迷定法官后,即尽速于可能时日在海牙召开第一次法院会议;

二.任命秘书一人以及其他为协助法院所需之职员于未任命书记官长及其职员前为法院工作;及

三.Carnegie基金董事会在海牙或其他便利处所,进行初步磋商俾约定条件,使国际法院得使用县所需之海牙和平宫院址,其条件战入约定提请大会通过之.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日,第二十八次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