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六(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七(一)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1月29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八(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原始文件参见。

拾参.关于第六委员会报告中所通过之各项决议案

一.临时议事规则之修正

第三十三条

大会议决:

(甲)第三十三条之末应加下列一句:

“但该委员会不应决定任何政治问题.”

(乙)于第三十三条应添列第三十三条甲,其文如下:

“无代表出席总务委员会大会会员国,其曾请求于议事日程内增列一项附加项目者应得出席总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之任何会议,并得参加关于该项目之任何讨论,但无投票权.”

第七十三条

大会议决:

第七十三条应予修正,于该条之末加下列一句:

“且不应举行提名”

附则二十

大会议决:

附则二十应予修正如下:

“为依据宪章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召集国际会议,尚未制定确切规则前,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经与联合国会员国商洽后,得依据第六十二条之精神,召集国际会议以处理该理事会职务范围内任何事项,包括:国际贸易及就业:公允调整国际市身之价格,及卫生等事项”.

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十八次全会.

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十九次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