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二(一)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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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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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任用临时办事人员
兹鉴于隶于执行秘书之临时办事人员勤勉忠实之服务,及有立时通知各该办事人员其于秘书处中地位之须要;并鉴及秘书长宜有还择永久办事人员协助其履行责任之充份自由.
大会授权秘书长,依据临时议事规则附则十三之规定,仍以现有待遇及条例继续聘用执行秘书之办事人员,至一九四六年四月一日止;或至较早于此时,秘书长依据临时办事人员条例,或大会所定为任用秘书处人员之其他条件,与上述办事人员另行聘雇时止.
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第二十一次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