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293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
1949年10月21日

二九三(四). 朝鲜独立问题

大会

参照其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朝鲜独立问题决议案一一二(二)[1]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决议案一九五(三)[2]

审议联合朝鲜问题委员会之报告书[3],备悉报告书中所作结论,

深悉该委员会因有报告书所陈种种困难,未克完满达成上述决议案内所定目的,尤以朝鲜之统一及因朝鲜之划分在经济社会及其他友好往来上所有壁垒均未铲除,

备悉该委员会对美国占领军之撤退已目击作证,而对所称苏联占领军之撤退,则未得有观察或作证机会,

忆其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宣言称合法政府(大韩民国政府)业经成立,在朝鲜境内凡联合国朝鲜问题委员会所能视察咨询之地区均能有效管辖,区内居民亦占朝鲜人民之大多数,该政府之成立系根据其居民合法自由之选举且曾受临时委员会之监督,实为朝鲜唯一之政府,

深恐该委员会报告书内所陈情势威胁大韩民国及其人民之安全舆幅利并在韩国引起公开军事冲突,

一.爰决护:联合国朝鲜问题委员会应继续存在,由:澳大利亚、中国、萨尔瓦多、法兰西、印度、菲律宾及土耳其诸委员遵奉大会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各决议案之目的,并尊重大会决议案所确定大韩民国政府之地位,负责:

(甲)查报任何足以引起或酿成在朝鲜军事冲突之情势演变;

(乙)设法铲除因朝鲜之划分在经济社会及其他友好往来上所有之壁垒,遇有认为足以依据大会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决议案所载原则促成朝鲜统一之良机,随时斡旋并予协助;

(丙)为达成本项(甲)款及(乙)款所载目的厅有酌量委派视察员并着一人或多人从事斡旋,无论该人是否为委员会中之代表;

(丁)在朝鲜境内随地视察提供咨商,以求代议政府依据全国选举中自由表示之人民意忐,继续发展;

(戊)就其所处地位尽可能对苏联占领军之撤退,视察证实;

二. 决定委员会应:

(甲)自本决议案议决日起于三十日内在朝鲜集会;

(乙)在朝鲜保有其会所;

(丙)在朝鲜全境应有旅行、咨商及视察之权;

(丁)继续自定其议事程序;

(戊)得与大会临时委员济商,(如该委员会继续存在)俾按发展情形在本决议案规定条件内执行职务;

(已)向大会下届常会或为审议本决议案主要事项召集之特别届会提具报告书,并于其认为适当时向秘书长提具临时报告以备分送各会员国家;

(庚)在大会未另作决定前,继续执行任务;

三. 促请各会员国及大韩民阈之政府与所有朝鲜人民尽力协助,并予该委员会以执行职务上之便利毋有损本决议案之行为;

四. 训令秘书长以充分人员及设备供应该委员会,包括所需要技术顾问及视察员,并授权秘书长向该委员各委员国代表及其候补代表一人,或依照本决议案第一项(丙)款规定所派人员,给付每日津贴。

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二三三次全体会议

  1. (原注)见大会第二届正式纪录,决议案第七页。
  2. (原注)见大会第三届会第一期会议正式纪录,决议案第一〇页。
  3. (原注)见大会第四届会正式纪录,补编第九号,第一卷及第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