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一〇 中华文库
一一〇(一九五五).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决议案
〔S/3504〕
安全理事会,
鉴于联合国宪章第一百〇九条第三项规定联合国检讨宪章之会员国全体会议在大会第十届会前尚未举行时,如经大会会员国过半数及安全理事会任何七理事国之可决,此项会议应即举行,
业已审议大会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通过之决议案九九二(十),内称大会决定检讨宪章之全体会议应在适当期间举行,
赞同大会决议案九九二(十)所载决定。
第七〇七次会议以九票对一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通过,弃权者一(法兰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