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一三 中华文库
一一三(一九五六).一九五六年四月四日决议案
〔S/3575〕
安全理事会,
覆按其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日决议案一〇七(一九五五)、一九五五年九月八日决议案一〇八(一九五五)及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九日决议案一一一(一九五六),
追忆在各该决议案中,理事会曾请联合国巴勒斯坦休战监察组织参谋长及全面停战协定有关各方,负责执行某种特殊步骤,其目的在保证沿停战分界线上之紧张形势得趋和缓,
鉴于虽经参谋长之种种努力,建议之步骤迄未执行,事属严重,至感关切,
一.认为在执行停战协定及遵守上述理事会各决议案一事上,双方间目前情势如继续存在,大足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
二.请秘书长认此为迫切事项,负责调查四项全面停战协定与上引理事会决议案为当事各方实际执行与遵守之情形;
三.复请秘书长与当事各方洽定办法,凡任何措施,经秘书长与当事各方及参谋长讨论后认为能减轻沿停战分界线上目下紧张形势者,即予采用,其中包括下列各点:
(甲)当事各方,将军队撤离停战分界线;
(乙)沿停战分界线及在非武装区与防御区内,观察员得完全自由往来;
(丙)成立地方办法,防止事件之发生,并使任何违反停战协定之情形,得立被发觉;
四.促请全面停战协定之当事各方,在本决议案之实施上,与秘书长合作;
五.请秘书长自行酌夺,随时将本决议案之实施情形,向理事会具报,俾理事会考虑需采何种进一步之行动时有所协助,但此项报告之提出,从实施本决议案之日起算,不得迟于一个月。
第七二二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