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二二 中华文库
一二二(一九五七).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决议案
〔S/3779〕
安全理事会,
聆悉印度与巴基斯坦代表关于詹慕喀什米尔邦争端之陈述,
提醒各关系政府与当局注意理事会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决议案四十七(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六月三日决议案五十一(一九四八)、一九五〇年三月十四日决议案八十(一九五〇)及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决议案九十一(一九五一),以及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问题委员会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决议案所载之原则,即詹慕喀什米尔邦之最后处置,应依据其人民经由在联合国主持下举行自由与公正全民表决之民主方法所表示之意愿为之,
一.重申理事会决议案九十一(一九五一)之主张,并宣称“全詹慕喀什米尔国民会议”大会所建议制宪大会之召集,及该大会所已采取或企图采取以确定全邦或其任何部分领土未来形式与隶属之行动,或关系当事者赞助该大会此类行动而采取之行动,均非依据上述原则处置该邦之方;
二.决定继续审议此项争端。
第七六五次会议以十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