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二(一九四九).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决议案
〔S/1376,Ⅱ〕

  安全理事会,

  欣悉巴勒斯坦冲突各方遵照本理事会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决议案六十二(一九四八)以谈判方式签订停战协定数起,

  一.希望各有关政府及当局,为奉行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决议案一九四(三)中,关于扩大停战协定谈判范围并直接或经由和解委员会进行谈判之方式求得协议之要求而举行由巴勒斯坦和解委员会主持之谈判,能早日对彼此间一切未决问题之最后解决办法,取得协议;

  二.认明停战协定为建立巴勒斯坦持久和平之重要步骤,并认为各该协定业已替代安全理事会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决议案五十(一九四八)及一九四 八年七月十五日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所定之休战办法;

  三.重申——在最后和平解决以前——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中,依联合国宪章第四十条促请有关政府及当局实行无条件停战之命令,并鉴于各停战协定中均有各当事国决不再行冲突之坚定保证,且设有由当事国自行督察之办法,确信当事各方必能继绩施行及遵守各该协定;

  四.决定以前责成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员之一切职务既经履行,代理调解员在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下所负之任何责任从此解卸;

  五.复查各停战协定中规定各协定之执行应由混合停战委员会负责监视。混合停战委员会主席,应由联合国巴勒斯坦休战督察组织之参谋长或经其与签约国会商后,就休战督察组织观察人员中遴选之高级官员担任之;

  六.爰请秘书长进行部署使目前休战督察组织之人员继续服务,以应遵守及维持停火,并协助停战协定签约国监视施行及遵守各协定条款之需要;并特别注意签约国在协定有关各款中所表示之愿望;

  七.并请上文所称参谋长依本决议案规定,将巴勒斯坦停火之遵守情形报告安全理事会并随时以关系巴勒斯坦和解委员会根据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大会决议案一九四(三)所任职务之事件,通知该和解委员会。


第四三七次会议以九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