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九十六 中华文库
九十六(一九五一).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日决议案
〔S/2392〕
安全理事会,
获悉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代表Mr. Frank Graham所提关于安全理事会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决议案九十一(—九五一)所予使命之报告书,并聆悉Mr. Graham—九五一年十月十八日向理事会所作陈述,
察悉并核准该联合国代表在其一九五一年九月七日致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总理公文内提出之解除军备方案之基础,认为该方案之实施与当事双方原先所作承诺不相违背,
一.欣悉当事双方业已声明同意Mr. Graham提案内下述各节:当事双方重申谋求和平解决之决心,决意遵守停火协定,并接受詹慕喀什米尔邦之归属问题应由联合国主持下之自由公正全民表决加以决定之原则;
二.训令该联合国代表继续努力,务求当事双方同意于一项实行解除詹慕喀什米尔邦军备之计划;
三.促请当事双方对该联合国代表为解决彼等间现有歧见所作努力,予以最充分之合作;
四.训令该联合国代表在不迟于从本决议案生效之日起六个星期内,就其所作努力及其对受托处理各问题之意见,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五六六次会议以九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二(印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