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一一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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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一二 |
决议案二一一(一九六五)
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日
安全理事会,
业已审议秘书长关于其与印度、巴基斯坦两国政府咨商情形之报告书,
嘉许秘书长不断努力以求促成安全理事会一九六五年九月四日决议案二〇九(一九六五)及一九六五年九月六日决议案二一〇(一九六五)之目的,
业已听取印度、巴基斯坦两国代表陈述,
鉴悉当事双方对秘书长报告书内所述停火呼吁所作反应不同,复悉停火尚未实现,至为关切,
深信早日停止敌对行动实为和平解决两国间关于喀什米尔及其他有关事项之未决争端之必不可缺初步步骤,
一.要求于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世界标准时间〇七〇〇时实行停火,并促请双方政府下令于上述时刻停火,随后各将一切武装人员撤退至其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以前据有之阵地;
二.请秘书长提供必需协助以确保可对停火及一切武装人员之撤退加以监督;
三.促请所有各国勿采取可能使此区域情势恶化之任何行动;
四.决定一俟理事会决议案二一〇(一九六五)第一段实施之后立即考虑可采何种步骤以助使酿成目前冲突之基本政治问题得到解决,同时请两国政府利用一切和平办法,包括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内所载列者,以达此目的;
五.请秘书长竭力实施本决议案,求得和平解决,并就此事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第一二四二次会议以十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约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