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十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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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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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三月十日决议案
〔S/296〕
安全理事会,
业已接获并审议原子能委员会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第一次报告书21及同日之送文函件,22
一.认为理事会各理事对此报告书各个别部分所表示之任何同意,俱系初步性质,因任何国家对报告书任何部分之最后接受,须以其接受最后之全部管制计划为条件;
二.兹将理事会关于原子能委员会第一次报告书之审议纪录转送委员会;
三.促请原子能委员会依据大会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决议案一(一)及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决议案四十一(一),继续研究国际管制原子能问题之各方面,尽速完成大会决议案一(一)第五节及大会决议案四十一(一)规定之特定提案,并于相当时期内,拟就一个或数个包含其最后提案之条约或公约草案,提出安全理事会;
四.并请原子能委员会于大会下届会前,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第二次报告书。
第一一七次会议一致通过。
21 原子能委员会正式纪录,第一年,特别补编。
22 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二年,补编第五号,附件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