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五十八 中华文库
五十八(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决议案
兹因瑞士联邦已依照大会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三条第二项所定条件,成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该联邦且已依照规约第三十六条接受法院之强制管辖,
兹因大会下一届会即将选举法院法官,
兹因安全理事会为此应向大会提出法院规约第四条第三项所称关于非联合国会员国之规约当事国之建议,
安全理事会,
爰向大会建议订定非联合国会员国之法院规约当事国参加选举国际法院法官之条件如下:
一.此种国家,就规约中所规定推荐候选人以备大会选举之办法而言,应与联合国会员国处于平等地位;
二.此种国家应与联合国会员国同样在大会中参加选举法院法官;
三.此种国家如欠缴法院经费,而其拖欠数目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者,即不得在大会中参加选举法院法官。但大会如认为拖欠原因,确由于该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国参加选举(参阅宪章第十九条)。
第三六〇次会议通过。51
51 因无人提出异议,主席宣布此决议草案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