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九日决议案
〔S/983〕

  安全理事会,

  阅悉调解专员关于耶路撒冷情势之各项来文后,

  一.促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注意安全理事会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

  二.决议推行理事会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将下列各项通知各有关政府与当局:

  (甲)各方对在其管辖下或在其所控制领土内之正规与非正规部队之行动,均应负责;

  (乙)各方对其所管辖或在其所控制领土内之个人或团体破坏休战之行动,应负尽力制止之义务;

  (丙)各方对其管辖下所有与破坏休战有关之人,有迅加审讯之责任,如罪状确实,并应加以惩罚;

  (丁)各方均不得以向对方实行报仇或报复为理由而破坏休战;

  (戊)各方均不得藉破坏休战,获得军事或政治上之优势。


第三五四次会议通过。32


32 此决议草案业经分部表决通过。全文未举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