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十七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十八
1947年2月13日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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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二月十三日决议案
    〔S/268/Rev.1/Corr.1〕

      安全理事会,

      业已接受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大会决议案四十一(一)承认军备与军队之普遍调节与裁减乃巩固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一种最重要之措施,而实施大会对于此事之决议案,亦为安全理事会当前最迫切任务之一,

      爰议决:

      一.拟订实际办法以实施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大会关于普遍调节与裁减军备及军队,并树立国际管制制度藉以裁减军备及军队之决议案四十一(一)及关于联合国军队之情报之决议案,四十二(一);

      二.尽速审议原子能委员会报告书,14并作适当决定以利其工作之进行;

      三.设一委员会,由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组成之,此委员会应负责在三个月内,就下开二端拟具提案提交安全理事会:(子)普遍调节及裁减军备与军队,及(丑)普遍调节及裁减军备之实际有效保障。此等提案由该委员会酌量拟评,藉以保证上称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大会之两个决议案之实施,但以此二决议案中有关新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之军备问题为限;

      该委员会应将工作计划提请理事会核定;

      凡大会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决议案一(一)及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决议案四十一(一)规定属于原子能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之事项,均不在依本决议案而成立之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内;

      该委员会应定名为常规军备委员会;

      该委员会应提出其认为适当之提案,请军事参谋团及于可能时联合国其他机关进行各项研究;

      四.请军事参谋团将安全理事会于一九四六年二月十六日依据宪章第四十三条要求15其提出之建议,作为急要事项,尽速提交安全理事会,并且第一步应在一九四七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其关于联合国军队组织之基本原则之建议。


    第一〇五次会议以十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14 原子能委员会正式纪录,第一年,特别补编。

    15 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作之决定。参阅一九四六年安全理事会决议案及决定,中文本第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