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318号决议 中华文库
安全理事会 2016 年 11 月 15 日第 7810 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以往关于苏丹和南苏丹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第 1990(2011)、 2024(2011)、2032(2011)、2046(2012)、2047(2012)、2075(2012)、2104(2013)、2126(2013)、 2156(2014)、2179(2014)、2205(2015)、2230(2015)、2251(2015)和 2287(2016)号决议和主席声明 S/PRST/2012/19 和 S/PRST/2013/14,以及安理会 2012 年 6 月 18 日、2012 年 9 月 21 日、2012 年 9 月 28 日、2013 年 5 月 6 日、2013 年 6 月 14 日、2014 年 2 月 14 日、2014 年 3 月 17 日、2014 年 12 月 11 日和 2015 年 11 月 27 日发表的新闻谈话,
重申坚决致力于维护苏丹和南苏丹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回顾睦邻友好、互不干涉和区域合作原则的重要性,
重申不得用武力改变国家间的领土分界线,任何领土争端都只应通过和平途径解决,申明安理会认为应优先迅速全面解决《全面和平协议》的所有未决问题,特别指出阿卜耶伊未来地位的问题应以符合《全面和平协议》的方式,通过双方谈判,而不是通过任何一方的单方面行动,来解决,
回顾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在以下文件和场合做出的各项承诺:2011 年 6 月 20 日《苏丹政府与苏丹人民解放运动关于阿卜耶伊地区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协议》、2011 年 6 月 29 日《苏丹政府与南苏丹政府关于边界安全和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的协议》和 2011 年 7 月 30 日《苏丹政府与南苏丹政府关于边界监测支 助团的协议》以及苏丹政府与南苏丹政府在非洲联盟高级别执行小组(非盟执行组)主持下在亚的斯亚贝巴达成的 2012 年 9 月 27 日《合作与安全安排协定》、联 合政治和安全机制 2013 年 3 月 8 日决定、2013 年 3 月 12 日执行情况汇总表以及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 2015 年 10 月 13 日和 14 日特别会议和该机制2016年6月 5 日常会,
确认苏丹政府与南苏丹政府在边界安全问题上的关系今年初据说有一些好转,鼓励在改善苏丹与南苏丹间双边关系方面取得进展,强调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和其他联合机制,包括联合边界委员会和联合划界委员会,需要定期开会,以便在边界安全问题上进行对话和协调,
敦促苏丹和南苏丹政府推动取得进展,以便按 2011 年 6 月 20 日协议的规定,,落实阿卜耶伊地区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
表示全力支持非洲联盟就苏丹共和国和南苏丹共和国间局势做出努力,以便缓和目前的紧张,协助恢复关于分离后关系和两国间关系正常化的谈判,在这方面回顾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 2012 年 4 月 24 日、2012 年 10 月 24 日、2013 年 1 月 25 日、2013 年 5 月 7 日、2013 年 7 月 29 日、2013 年 9 月 23 日、2013 年 10 月 26 日、2013 年 11 月 12 日、2014 年 9 月 12 日、2015 年 7 月 31 日、2015 年 8 月 25 日和 2016 年 1 月 19 日的公报、该理事会 2013 年 11 月 6 日、2015 年 3 月 24 日和 2015 年 12 月 10 日的新闻讲话、非洲联盟委员会主席 2013 年 10 月 28 日 的声明和非洲联盟委员会 2015 年 6 月 24 日和 2015 年 10 月 14 日的声明,
重申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 1265(1999)、1296(2000)、1674(2006)、 1738(2006)、1894(2009)、2175(2014)和 2222(2015)号决议;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 的第 1612(2005)、1882(2009)、1998(2011)、2068(2012)、2143(2014)和 2223(2015) 号决议;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第 1502(2003)号决议;关于妇女 与和平与安全的第 1325(2000)、1820(2008)、1888(2009)、1889(2009)、1960(2010)、 2106(2013)、2122(2013)和 2242(2015)号决议,
强调需要切实监测和报告人权情况,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和侵害虐待妇女和儿童行为,同时注意到阿卜耶伊地区人权监测工作尚未启动,再次对有关各方未就此同秘书长合作表示关切,
回顾安理会第 2086(2013)号决议重申必须在制订和延长联合国特派团任务时, 对冲突后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做出规定,并对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做出规 定,强调只有通过坚定承诺增强妇女的权能、参与和人权,通过统一领导、有一致 的信息、采取行动和提供支持,让妇女参与各级的决策,才能消除全面持续阻碍执 行第 1325(2000)号决议和其后的各项决议、包括第 2242(2015)号决议的障碍,
确认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在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 2015 年 10 月 13 日和 14 日会议上接受了非盟执行组 2011 年 11 月就非军事化边界安全区(边界区)提交的地图,商定双方武装部队分离线的位置只能是中线,并商定根据有关协议的规定, 启用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的所有相关机制,鼓励双方界定边界区的界线或商定其坐标,实现边界区、包括“14 英里区”的非军事化,根据安全理事会第 2046(2012) 号决议和非盟执行组 2012 年 4 月 24 日的路线图,全面落实联合边界核查和监测机制(核监机制),着重指出必须让核监机制全面着手和不断监测边界区,包括“14英里区”,还敦促双方开展合作,让联合国阿布耶伊临时安全部队(联阿安全部队) 履行职责,保障监测边界区的核监机制人员的安全,
关切地注意到缺乏管理阿卜耶伊地区的地方机构,2015 年 3 月后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开会一事没有进展,
认识到苏丹和南苏丹政府定期对话的重要性,回顾安全理事会在第 2046(2012) 号决议中决定,有关各方必须在非盟执行组主持下恢复谈判,以便就阿卜耶伊的最后地位达成协议,促请所有各方积极参加非盟执行组调解下开展的进程,以便最后商定阿卜耶伊地区的最后地位,强调有关各方必须立即执行 2011 年 6 月 20 日协议未获执行的部分,特别是解决有关阿卜耶伊地区议会的争端并立即设立阿卜耶伊行政当局和阿卜耶伊警察局,
强调,两国和双方社区表现出克制并选择对话而不是暴力或挑衅,对它们都有利,
赞扬非盟执行组、政府间发展管理局、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秘书长苏丹和南苏丹问题特使和联阿安全部队继续协助双方,
还赞扬联阿安全部队努力有效执行任务,包括在阿卜耶伊地区全境不断协助和平移徙,防止丶调解和阻止冲突,深切感谢部队派遣国开展的工作,坚决特别指出,袭击联合国人员的行为,包括 2015 年 11 月 26 日造成一名维和人员死亡的袭击,是不可接受的,重申应迅速彻底调查这些袭击,追究应对袭击负责者的责任,
注意到秘书长 2016 年 10 月 12 日报告(S/2016/864)论及的阿卜耶伊地区安全局势,确认联阿安全部队在部署后对加强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表示决心防止平民遭受暴力或流离失所的情况再现,避免部族间冲突,
再次深为关切阿卜耶伊地区没有行政当局和缺少法治,原因是阿卜耶伊地区行政当局、议会和警察、包括一个专门处理游牧民移徙特殊问题的部门的设立继续出现拖延,而这些机构对于在阿卜耶伊地区维持秩序和防止部族间冲突至关重要,在这方面欢迎联阿安全部队努力支持和加强社区保护委员会,并在这一问题上继续同两国政府进行接触,
关切地注意到临时机构的设立和阿卜耶伊最后地位问题的解决继续出现拖延,并注意到阿卜耶伊地区仍然可能发生族群间暴力,加剧阿卜耶伊地区的紧张局势,包括目前致使联阿安全部队和其他机构的苏丹籍工作人员无法返回阿卜耶伊的紧张局势,
敦促所有各方不采取单方面行动破坏阿卜耶伊地区的部族间关系,表示关切非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在 2013 年 11 月 6 日新闻谈话中提到的“恩哥克-丁卡单方面举行全民投票的决定”在继续产生影响,并为此注意到苏丹政府 2015 年 4 月举行了阿卜耶伊全国选举,
注意到秘书长 2016 年 4 月 15 日报告(S/2016/353)中关于迪弗拉石油设施土方挖掘工作已经完成的信息,
铭记人道主义行动者目前仍为阿卜耶伊地区139 000人提供援助的人道主义局势,并铭记联合国在该地区的援助必须有连贯性,还强调亟需帮助把人道主义援助运送给所有受影响民众,
申明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地回返和不断重返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在尊重从苏丹经由阿卜耶伊到南苏丹的传统路线的情况下和平有序地进行移徙的重要性,敦促联阿安全部队根据任务规定,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阿卜耶伊地区的安全,
回顾安理会第 2117(2013)号决议,深切关注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的累积和不当使用对阿卜耶伊的和平与稳定构成的威胁,欢迎完成基础设施,建立制度和制定政策,以收缴、存放和销毁武器,促请联阿安全部队确保这一设施得到适当保护,
确认阿卜耶伊和苏丹和南苏丹边界沿线目前的局势继续严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
1. 决定第 1990(2011)号决议第 2 段规定的经第 2024(2011)号决议和第 2075(2012)号决议第 1 段修订的联合国阿卜耶伊临时安全部队(联阿安全部队)的 任务延长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还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将 第 1990(2011)号决议第 3 段规定的任务延长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认定为第 2024(2011)号决议第 1 段的目的,为核监机制业务活动提供的支助应包括在联阿安全部队行动区和现有能力范围内,在接获这些机制协商决定提出的要求时,酌情为特设委员会提供支助;
2. 注意到双方都称它们打算再召开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会议,对会 议尚未举行表示遗憾,敦促更多举行有成效的会议,以便在执行该委员会以前做出的决定和 2011 年 6 月 20 日协议方面稳步取得进展,回顾非洲联盟需要采取举措支持这一目标,鼓励它重新参与,请秘书长在定期报告中评估这些问题的进展;
3. 特别指出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继续相互合作对和平、安全与稳定以及对它们之间的未来关系也十分重要;
4. 还再次要求苏丹和南苏丹迅速着手设立阿卜耶伊地区行政当局和议会, 包括打破议会成员构成问题上的僵局,根据它们在 2011 年 6 月 20 日协议中的承诺,组建阿卜耶伊警察局,使其能够在阿卜耶伊地区全境接管维持治安的职能,包括保护石油基础设施;
5. 再次表示关切核监机制全面开展工作出现了拖延和缺乏进展,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核监机制开展工作的基准和建议,注意到应在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解 决关于边界区的争端、恢复边界划界讨论、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和让人们享有充分行动自由的基础上,继续投资以便让核监机制具备全面开展工作的能力,促请双方表明它们坚定承诺执行其边界安排并为此采取必要步骤,包括 采取 2016 年 6 月 5 日会议的后续行动和迅速再次召开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会议,就它们关于边界区的协议做出行动决定;
6. 决定维持已经部署的经第2104(2013)号决议批准的官兵,并视核监机制 的发展情况继续部署剩余的核定官兵,以便联阿安全部队能为核监机制提供必要的保护,让联阿安全部队全力支持核监机制尽快把行动扩大到边界区,请秘书长 作为定期报告情况的一部分,向安全理事会全面通报部署的最新情况;
7. 促请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及时有效地利用核监机制、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和其他商定的联合机制,保障边界区、包括“14 英里区”的安全和透明;
8. 敦促再次做出努力,在实地最后界定边界区的中线,重申非军事化安全 区的中线绝不妨碍边界目前和今后的法律地位,不妨碍目前就有争端和有主权主 张的地区和边界划线问题进行的谈判;
9. 特别指出,第 1990(2011)号决议第 3 段规定的联阿安全部队保护平民的任务包括采取必要行动,在平民人身随时可能遭受暴力威胁时对其进行保护,无论这种暴力来自何方;
10. 谴责阿卜耶伊地区不时有南苏丹安全部门人员并有迪夫拉石油警察队伍部署在那里,并谴责武装民兵进入该地,再次要求南苏丹政府立即不带先决条件地将其安全部门人员全部调离阿卜耶伊地区,并要求苏丹政府将在迪夫拉的石油警察调离阿卜耶伊地区,还重申,根据有关决议,特别是第 1990(2011)和第 2046(2012)号决议,除了联阿安全部队和阿卜耶伊警察局外,阿卜耶伊地区不应有其他部队以及当地社区的武装人员;
11. 支持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2013年5月3日和2015年3月30日关于阿卜耶伊是一个没有武器地区的决定,特别指出非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在 2013 年 5 月 7 日的公报中对阿卜耶伊的各个社区进行全副武装的报道表示关切,回顾2011 年 6 月 20 日《关于阿卜耶伊地区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协议》规定,阿卜耶伊应是一个没有武器的地区,只有联阿安全部队获准在这一地区携带武器,为此敦促两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阿卜耶伊切实实现非军事化,包括视需要执行解除武装计划;
12. 重申联阿安全部队可根据第 1990(2011)号决议的授权,按任务规定在现有能力范围内,与 2011 年 6 月《关于阿卜耶伊地区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协议》的签署方、米塞里亚和恩哥克-丁卡社区进行协调,并根据阿卜耶伊联合 监督委员会以前的决定,在阿卜耶伊地区收缴和销毁武器,使该地区成为一个 “无武器区”,再次请联阿安全部队作为秘书长定期报告情况的一部分,观察、 记录和报告武器流入阿卜耶伊的情况和该地区内有无武器以及销毁和收缴武器的情况;
13. 请联阿安全部队继续同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以及米塞里亚和恩哥克-丁卡社区进行对话,以制订有效的战略和机制,确保相关各方都充分尊重阿卜耶伊是无武器区的地位,尤其优先注重迅速清除重武器或兵组武器以及火箭榴弹,促请苏丹和南苏丹政府、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以及米塞里亚和恩哥克-丁卡社区为此同联阿安全部队全面合作;
14. 敦促两国政府立即采取步骤,在阿卜耶伊各自社区之间执行建立信任措施,包括在基层开展和解工作,支持联阿安全部队推动社区对话,大力欢迎恩哥克-丁卡和米塞里亚两个社区继续进行交往,强烈敦促阿卜耶伊所有社区在它们的所有交往中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停止可能导致暴力冲突的煽动行为或言论;
15. 欢迎基层恩哥克-丁卡与米塞里亚社区之间的积极事态发展,特别是它 们显然承诺再次和解与合作,具体表现是恢复买卖,监测被偷财产和牲畜,包括 迅速交还被偷财产或就被偷财产赔偿犯罪受害人;
16. 欢迎联阿安全部队采取举措,支持米塞里亚和恩哥克-丁卡社区开展对话和做出努力,加强社区之间的关系,促进阿卜耶伊地区的稳定与和解,包括协助两个社区召开和平委员会联合会议;
17. 欢迎联阿安全部队在现有能力和资源范围内,与米塞里亚和恩哥克-丁卡社区密切协调,加强社区保护委员会的能力,以协助阿卜耶伊的治安管理工作, 并继续就这一问题同两国政府进行接触;
18. 促请所有各方在阿卜耶伊地区联合调查和查询委员会对恩哥克-丁卡最 高首领被杀事件进行调查后,全面配合调查的有关结论和建议,欢迎非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 2015 年 3 月 24 日的新闻谈话请非盟委员会就结论和建议同有关各方进行接触,重申需要让两个社区了结恩哥克-丁卡最高首领被杀一事,同时铭记促进阿卜耶伊地区的稳定与和解的必要性;
19. 表示打算酌情审查联阿安全部队的任务规定,以便根据以下各方面的情 况对特派团进行重组:苏丹和南苏丹执行第 2046(2012)号决议的决定和履行它们 在 2011 年 6 月 20 日、6 月 29 日、7 月 30 日和 2012 年 9 月 27 日协议中的承诺的情况,包括把所有部队调离边界区的情况,联合边界核查和特设委员会具备全面开展工作能力的情况以及阿卜耶伊地区完全实现非军事化的情况;
20. 促请所有会员国,特别是苏丹和南苏丹,确保所有人员以及联阿安全部 队专用公务设备、储备物、用品和其他物资、包括车辆、飞机和零配件能够自由、 不受阻碍和快速地进出阿卜耶伊和在整个边界区通行;
21. 再次促请苏丹和南苏丹政府全力支持联合国,包括迅速为联合国军事、 警察和文职人员(包括人道主义工作人员)颁发苏丹和南苏丹入境签证而不考虑其国籍为何,协助在任务区安排设置营地、建造基础设施和批准飞行,并提供后勤支持,促请苏丹和南苏丹政府协助苏丹和南苏丹境内出入阿卜耶伊地区的旅行,还促请所有各方全面遵守《部队地位协定》为其规定的义务;
22. 确认缺少发展项目和无法提供基本的政府服务对阿卜耶伊居民产生不利影响,促请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以及捐助方支持重建和能力建设工作;
23. 要求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继续协助联合国地雷行动处(地雷行动处)进行部署,以确保联合边界核查和监测机制的行动自由,并协助在阿卜耶伊地区和非军事化边境安全区探明和清除地雷;
24 还要求所有有关各方按照国际法,包括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联合国关于人道主义援助的指导原则,允许人道主义人员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接触需要得到援助的平民和进出他们开展活动所需要的一切必要设施;
25. 强烈敦促所有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暴力、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违反国际法行为和违反有关国际法侵害虐待儿童的行为;
26. 请秘书长确保进行有效的人权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列入他提交给安理会的报告,再次促请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为此同秘书长全面合作,包括向有关联合国人员颁发签证;
27. 回顾第 2272(2016)号决议,还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南苏丹特派团全面遵守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通过提交给安理会的定期国别报告随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联阿安全部队在这方面的进展,包括执行第 2272(2016)号决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