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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西部走廊高速铁路土地开发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民国87年3月24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废止命令
1998年3月24日
行政院(87)台孝授四字第 02085 号令

  1.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7)台孝授四字第 02085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5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8)台孝授四字第 01314 号令发布废止

    第 1 条

    为有效推动高速铁路之兴建及营运,并配合办理土地开发及经营业务,特依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区段征收取得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设立台湾西部走廊高速铁路土地开发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交通部为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 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 办理区段征收取得可建土地处分或有偿拨用价款收入。 三 土地开发经营收入。 四 土地开发之权利金及租金收入。 五 开发成本依协商结果及比例分配拨入之款项。 六 开发净亏损依协商比例收回之款项。 七 高速铁路土地开发相关事业之投资收益。 八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 捐赠收入。 一○ 其他有关收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办理区段征收开发成本支出。 二 土地开发经营支出。 三 办理经行政院核准之高速铁路相关建设开发支出。 四 开发净利益依协商比例分配之支出。 五 本基金管理及总务支出。 六 高速铁路土地开发相关事业之投资支出。 七 其他有关支出。

    第 5 条

    交通部设台湾西部走廊高速铁路土地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办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事项。

    第 6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 本基金土地开发、经营及其相关计划之督导及审议事项。 二 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三 本基金运用之审议事项。 四 本基金土地开发、经营及其相关计划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五 其他有关事项。

    第 7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交通部部长或指定次长兼任;置委员十六人至二 十四人,邀请有关机关指派代表兼任。 本会之委员及派兼之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 8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由交通部高速铁路工 程局局长兼任,其馀所需工作人员,由该局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9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存管。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得存入其 他公营银行。

    第 10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1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本基金收支执行成效,由主管机关订定绩效评估办法,定期检讨;并由审计部、财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依法查核。

    第 13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馀,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馀处理。

    第 14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馀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