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蓝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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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属词讼,好牵告多人相磨累以示武。或捏造花名,居奇网利,或行赂改匿,移向他人。盖讼师、蠹役乐此为利。余方厉禁之而未止也。

  一日,有郑娘宝殴死林嘉柱命案,牵连助殴之人甚多。郑阿袒一名与焉,注系梅花村人。遣役摄讯,阖村并无阿袒。据尸母陈氏柬称,即郑启亮。

  随呼启亮赴讯,自言“小名阿清,并非阿袒。”尸兄林嘉树力争:“此人实是阿桶,如系阿清,我甘反坐。”盖潮邑乡音,“袒”与“桶”两字如一,并无分辨。余异之,谓启亮曰:“今日所重,在有无助殴。汝即阿桶,亦何妨?”启亮呼天抢地言:“若是阿桶,便助殴是真。”林嘉树亦指天誓日言:“启亮要不是阿桶,我便诬告是真。”

  余曰:“噫!此易辨耳。”命兵房取家用册来观之,则郑启亮小名乃“阿称”也,字画浓淡一色,浑然无间。余曰:“若是阿清,则无疑义。此‘称’字可疑,恐系‘桶’字所改。”

  再取五年旧甲册观之,亦是“阿称”,但中间小点,墨色加浓,不似一笔书成者。且阅其兄弟小名,旁皆从”木”,岂有启亮一人独从“禾”边之理?拍案呼曰:“郑启亮,好大胆也!汝小名实系阿桶,敢改阿称以欺我,将谓我可欺乎?今助殴是真矣。且问汝家甲册作何改法?为汝改著为谁也?”

  启亮知不可隐,乃言实名阿桶,托兵书林集贤代改者。拘林集贤对质,则得其赂钱三盲文,代为盗改家甲册是实。将林集贤痛责四十板,革退兵书,荷校于市者两月。

  启亮亦加重责。审无助殴情事,余叹曰:“郑启亮弄巧成拙,深可笑也。汝家住梅花,离县二十里。郑娘宝致死林嘉柱之日,汝实未尝在场。风马无干,本县自能审释。使无串通蠹役盗改官册,此刻宁家去矣。汝何以深心揣度,知我必吊观甲册?又何以深心善谋,连旧册亦并添改?作弊如神,可畏殊甚。岂料我之独奸亦如神,即弥缝至精至巧,终难以相欺乎?”

  众人皆叩首称神明。郑启亮以头触地,乞矜释。余曰:“弄法蒙蔽,非常大恶。吾方为潮邑除奸弊,此事断不可宽。亦荷校于市,使吾民知法纪,可也。”

  自是作弊者稍敛。余亦严禁代书,不许牵告五名以上。而习俗为之一变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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