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 (民国72年) 行政院主计总处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9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2月6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9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133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行政院为办理全国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特设行政院主计总处(以下简称总处)。

    第二条 (职掌)

      总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计制度之建制、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
      二、预算、会计、决算与统计等法规之拟订、修正、废止及解释。
      三、公务预算、附属单位预算之筹划、审编、执行考核与中央对地方补助制度之规划及监督。
      四、政府会计与决算报告之审编及内部审核实施状况之督导。
      五、国民所得、总资源供需估测、产业关联、物价、社会指标、绿色国民所得统计之编布、分析及提供。
      六、政府统计调查之核议、农林渔牧、工商、服务业、人口、住宅普查、人力资源、薪资、家庭收支调查与国富统计之编布及分析;普查地理资讯系统之建置及维护。
      七、政府主计业务资讯化之规划、开发建置、辅导推广及维运管理。
      八、直辖市、县(市)政府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之监督。
      九、全国主计人事管理及人员训练。
      十、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三条 (正副主计长之设置)

      总处置主计长一人,特任;副主计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总处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总处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分层负责)

      全国各级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分别对各该管上级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负责,并依法受所在机关长官之指挥。

    第七条 (人员调用)

      主计长得依法调用各机关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人员。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