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四月廿七日
台五十七教字第三三二一号
1968年4月27日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57年4月30日)
总统府公报第1953号第17页

    受文者 国防部 教育部 台湾省政府 台北市政府
    一、玆依照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指定台湾省台北市暨福建省之金门与马祖地区为该条例施行区域。
    二、除分行外令仰知照。

    院   长 严家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