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6年12月21日(现行条文)
2007年12月21日
2008年1月9日
公布于民国97年1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2291号令
有效期:民国97年(2008年)1月11日至今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21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22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前[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6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6521号令修正名称及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名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9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法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之拟订、规划及执行:
      一、保险业之监督及管理。
      二、保险商品之审查、监督及管理。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住宅地震保险之监督及管理。
      四、保险业各项准备金提存、费率厘订、精算统计与清偿能力之监督及管理。
      五、与第一款机构或业务有关之财团法人、同业公会之监督及管理。
      六、与本局业务有关之消费者保护工作。
      七、与本局业务有关之金融机构检查报告之处理及必要之追踪、考核。
      八、其他有关保险业之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