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组织法 中华文库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6年12月21日(现行条文) 2007年12月21日 2008年1月9日 公布于民国97年1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2291号令 有效期:民国97年(2008年)1月11日至今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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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法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之拟订、规划及执行:
- 一、保险业之监督及管理。
- 二、保险商品之审查、监督及管理。
-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住宅地震保险之监督及管理。
- 四、保险业各项准备金提存、费率厘订、精算统计与清偿能力之监督及管理。
- 五、与第一款机构或业务有关之财团法人、同业公会之监督及管理。
- 六、与本局业务有关之消费者保护工作。
- 七、与本局业务有关之金融机构检查报告之处理及必要之追踪、考核。
- 八、其他有关保险业之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