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组织法 中华文库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6年12月21日(现行条文) 2007年12月21日 2008年1月9日 公布于民国97年1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2271号令 有效期:民国97年(2008年)1月11日至今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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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法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之拟订、规划及执行:
- 一、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托业、金融资产与不动产证券化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 二、外国银行分行与代表人办事处之监督及管理。
- 三、金融卡片业务与机构之监督及管理。
- 四、金融资产服务公司之认可及管理。
- 五、经营银行间征信资料处理交换服务事业、存款保险事业之监督及管理。
- 六、会同交通部对邮政储金汇兑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 七、外汇行政之监督及管理。
- 八、与本局业务有关金融机构检查报告之处理及必要之追踪、考核。
- 九、与本局业务有关之消费者保护工作。
- 十、与前九款相关之事业、财团法人、同业公会等机构及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