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108年5月31日
院台交字第1080091072号
2019年5月31日
本作品收录于《行政院公报 (民国108年6月5日)
《行政院公报》第25卷第104期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二、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之二,定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三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院  长 苏贞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