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100年10月27日
院台人字第1000105050号
2011年10月27日
本作品收录于《行政院公报 (民国100年10月27日)
《行政院公报》第17卷第204期

    订定“行政院处务规程”及“行政院编制表”,其中“行政院编制表”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行政院处务规程”、“行政院编制表”

    院  长 吴敦义

     

    行政院处务规程

    第 一 条  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二 条  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构)及人员;副院长襄助院长处理院务。

    第 三 条  政务委员负责政策与法案之审查、主持专案工作、联系协调并统合各部会意见及办理院长交办事项。

    第 四 条  秘书长综合处理本院幕僚事务;副秘书长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幕僚事务。

    第 五 条  发言人处理新闻发布及联系事项。

    第 六 条  顾问、参事办理院长交办事项。

    第 七 条  本院设下列处、会、办公室:

    一、综合业务处,分五科办事。
    二、内政卫福劳动处,分四科办事。
    三、外交国防法务处,分三科办事。
    四、交通环境资源处,分四科办事。
    五、财政主计金融处,分二科办事。
    六、经济能源农业处,分三科办事。
    七、教育科学文化处,分三科办事。
    八、消费者保护处,分四科办事。
    九、性别平等处,分四科办事。
    十、发言人办公室,分六科办事。
    十一、国土安全办公室,分二科办事。
    十二、灾害防救办公室,分五科办事。
    十三、法规会,分八科办事。
    十四、公共关系处,分四科办事。
    十五、秘书处,分六科办事。
    十六、人事处,分二科办事。
    十七、政风处,分二科办事。
    十八、会计处,分二科办事。
    十九、资讯处,分二科办事。

    第 八 条  综合业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院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划及施政报告之汇编。
    二、立法院施政质询院长备询、专案质询之研拟、推动及执行。
    三、监察院年度到院巡察、监察案件资讯管理系统之规划及执行。
    四、宪政、选政与选务、公民投票、政党、政治献金、游说法制与地方自治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划核议及业务督导。
    五、国家发展政策、国家发展计划、政府资讯、档案、行政与法制革新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划核议及业务督导。
    六、人事行政、本院所属机关组织结构功能、机关员额、公务员训练进修与给与福利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划核议及业务督导。
    七、文书管理、事务管理、本院与各机关权责划分规定之研拟及解释。
    八、本院会议议程编拟、议事程序与纪录整理之研拟及执行。
    九、其他有关综合业务事项。

    第 九 条  内政卫福劳动处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划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户政、役政、警政、入出国及移民、消防及空中勤务。
    二、地政、国土管理、建筑研究、宗教礼制、合作事业及人民团体。
    三、健康促进、卫生医疗服务、全民健康保险、疫病防治、食品药物管理及中医药发展。
    四、福利服务、国民年金、社会救助、社会照顾及社区发展。
    五、劳动关系、劳动基准、劳工保险、劳工福祉、劳工安全卫生、劳动检查及劳动力发展运用。
    六、原住民族自治、教育文化、卫生福利、经济产业、公共建设及土地管理。
    七、其他有关内政、卫生福利、劳动及原住民族事项。

    第 十 条  外交国防法务处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划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外交事务、条约协定、国际组织、涉外新闻与经贸及领事事务。
    二、华侨联系、侨情研判、侨民文教、侨营事业及侨团辅导。
    三、国防战略、军队发展、武器筹获、科技工业、国防设施、后勤动员、军法制度及资源规划。
    四、法律事务、贿选查察、行政执行、检察行政、犯罪矫正、司法保护、廉政兴革及通讯监察。
    五、退除役官兵制度、荣民安养及事业机构管理。
    六、大陆政策、两岸人民往来、两岸经贸事务与教育文化、香港澳门及蒙藏交流。
    七、特种勤务、情报通讯、密码管制及机密保防。
    八、其他有关外交、侨务、国防、法务、退除役官兵辅导及大陆事项。

    第 十一 条  交通环境资源处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划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交通建设及运输营运。
    二、营建及公共工程。
    三、环境保护。
    四、水利、地质及矿业。
    五、国土保育、国家公园、森林保育及气象。
    六、海岸巡防及海域安全。
    七、其他有关交通及建设、环境资源、海洋事项。

    第 十二 条  财政主计金融处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划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关务、赋税、国库、国有财产、政府采购、车辆购置及公益彩券发行。
    二、政府会计、公务预算、决算、统计及普查。
    三、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之管理。
    四、货币、外汇政策、利率及资本移动之管理。
    五、公股金融机构、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及国际财政金融。
    六、其他有关财政、主计及金融事项。

    第 十三 条  经济能源农业处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划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经济及产业发展。
    二、产业园区与加工出口区开发及管理。
    三、国际贸易、对外投资及国际经济与技术合作。
    四、商业及中小企业辅导发展。
    五、智慧财产权、标准检验及公平交易。
    六、能源发展与安全管制及经济部所属国营事业辅导管理。
    七、农渔牧业发展及农业资源管理。
    八、农业金融、国际农业合作及农渔民福利。
    九、其他有关经济、能源及农业事项。

    第 十四 条  教育科学文化处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划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各级学校教育、终身教育、体育与运动及国际教育交流合作。
    二、国家科技发展、学术研究及核能安全管制。
    三、文化资产保存与艺术、影视及文创产业发展。
    四、通讯传播之监理及发展。
    五、客家语言文化、产业辅导及传播媒体发展。
    六、历代古文物与艺术品之征集、研究及阐扬。
    七、其他有关教育、科学及文化事项。

    第 十五 条  消费者保护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消费者保护政策、计划、方案与措施之研究、研拟、协调及检讨。
    二、消费者保护法与相关子法之订修及解释。
    三、定型化契约范本与其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订修之协调。
    四、消费者保护业务执行之监督、协调及考核。
    五、消费者保护官行使职权之指挥。
    六、商品或服务之调查、检验与发表及重大消费争议事件之协调处理。
    七、消费者保护教育推行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八、消费者保护团体之扶植、奖励补助及评定。
    九、其他有关消费者保护事项。

    第 十六 条  性别平等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性别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计划、工作报告之综合规划、协调、审议、宣导、研究发展及督导。
    二、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划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 性别平等权益促进。
     (二) 性别平等权利保障。
     (三) 性别平等推广发展。
     (四) 性别主流化。
     (五) 其他有关性别平等及性别主流化事项。
    三、推动与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施行法、国家报告之编纂。
    四、本院性别平等会业务运作、追踪决议、部会性别平等专案小组及性别联络人综合规划、协调。

    第 十七 条  发言人办公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与施政措施之国内、国际新闻联系、发布、传播之规划及督导。
    二、本院整体文宣与重要政策传播作业之规划及推动。
    三、 本院对所属机关(构)新闻联系与发布、宣扬国情影音文宣资料制作与运用、与国际频道合制纪录片及发言机制之统合、协调、督导。
    四、国内舆情之搜集研析、协调、处理,与国际舆情因应之协调及督导。
    五、院长公务活动之新闻联系、发布与影音(像)记录、编辑、建档及运用。
    六、国际媒体晋访院长之规划及执行。
    七、院长言论、简传与本院重要文稿之汇编、英译及出版发行。
    八、中华民国中、英文年鉴之编撰及出版发行。
    九、其他有关新闻传播事项。

    第 十八 条  国土安全办公室掌理下列事项之政策研议、法案审查、计划核议及业务督导:

    一、反恐基本方针、政策、业务计划及工作计划。
    二、反恐相关法规。
    三、配合国家安全系统职掌之反恐事项。
    四、本院与所属机关(构)反恐演习及训练。
    五、反恐资讯之蒐整研析及相关预防整备。
    六、各部会反恐预警、通报机制及应变计划之执行。
    七、反恐应变机制之启动及相关应变机制之协调联系。
    八、反恐国际交流及合作。
    九、国土安全政策会报。
    十、其他有关反恐业务事项。

    第 十九 条  灾害防救办公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灾害防救政策与措施之研拟、重大灾害防救任务及措施之推动。
    二、中央灾害防救会报及中央灾害防救委员会决议事项之督导。
    三、灾害防救基本方针及灾害防救基本计划之研拟。
    四、灾害防救业务计划及地区灾害防救计划之初审。
    五、灾害防救相关法规订修之建议。
    六、灾害预警、监测及通报系统之协助督导。
    七、灾害整备、教育、训练及宣导之协助督导。
    八、紧急应变体系之规划。
    九、灾后调查及复原之协助督导。
    十、其他有关灾害防救之业务督导事项。

    第 二十 条  法规会掌理事项如下:

    一、法规之研议、审查、整理及管制。
    二、法规疑义之研议及阐释。
    三、法制作业之协调及策进。
    四、诉愿案件之审议。
    五、诉愿业务之督导。
    六、其他有关法制及诉愿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共关系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项议案之推动。
    二、立法院、监察院议事资讯之搜集及委员联系服务。
    三、院长、副院长访视行程、访宾晋访与晋见之规划、联系及接待。
    四、民众陈情、院长电子信箱及民意电话案件之处理。
    五、院区开放参观之规划安排。
    六、其他有关本院公共关系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书、稽催及档案之管理。
    二、工程、财物、劳务采购之管理。
    三、出纳、财产、办公厅舍、工友及图书之管理。
    四、其他有关总务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掌理本院人事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政风处掌理本院政风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计处掌理本院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二十六条  资讯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院资讯应用服务策略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本院资讯应用环境规划及管理。
    三、本院资通安全规划及推动。
    四、其他有关本院资讯管理及发展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院为应业务需要,设下列任务编组:

    一、性别平等会:幕僚作业由性别平等处办理。
    二、科技会报:幕僚作业由科技会报办公室办理。
    三、消费者保护会:幕僚作业由消费者保护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院为应业务需要得设下列常设性任务编组,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一、科技会报办公室:统筹规划国家科技发展政策、资源分配、重大计划审议与管考及筹办重大科技策略会议,置执行秘书一人、副执行秘书一人至二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二、资通安全办公室:统筹规划国家资通安全政策、通报应变、重大计划推动与管考及办理相关会议,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三、中部、南部、东部联合服务中心:整合本院所属机关(构)当地现有资源,以单一窗口提供各该地区民众便捷服务,分置执行长一人、副执行长二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院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三十 条  本规程除第七条第十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行政院编制表 行政院编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