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101年8月10日
院台人字第1010139430号
2012年8月10日
本作品收录于《行政院公报 (民国101年8月10日)
《行政院公报》第18卷第152期

    修正“行政院处务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附修正“行政院处务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院  长 陈 冲 请假
    副 院 长 江宜桦 代行

    行政院处务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修正条文

    第二十八条  本院为应业务需要得设下列常设性任务编组,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一、 科技会报办公室:统筹规划国家科技发展政策、资源分配、重大计划审议与管考及筹办重大科技策略会议,置执行秘书一人、副执行秘书一人至二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二、 资通安全办公室:统筹规划国家资通安全政策、通报应变、重大计划推动与管考及办理相关会议,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三、 中部、南部、东部、云嘉南区联合服务中心:整合本院所属机关(构)当地现有资源,以单一窗口提供各该地区民众便捷服务,分置主任一人、执行长一人、副执行长一人或二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第 三十 条  本规程除第七条第十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发布之第二十八条,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