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国医药研究所组织条例 卫生福利部国家中医药研究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5月31日(现行条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31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4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53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卫生福利部为办理中医药之研究,特设国家中医药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中医理论及诊断基准之研究。
      二、中医医疗技术之疗效评估。
      三、中药材基源鉴定、种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四、中药药理成分之分离、纯化、鉴定及其他药物化学有关之研究。
      五、中药药理、毒理与相关安全性之研究及疗效评估。
      六、中药及其制剂品质基准之研究。
      七、中医药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发展应用。
      八、中医药研究与专业人员之培训及国际合作。
      九、其他有关中医药研究事项。

    第三条 (正、副所长之设置)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副所长一人,由研究员兼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

    第五条 (正、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及研究助理之设置)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及研究助理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卫生福利部核定。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