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5月31日(现行条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31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53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卫生福利部为办理老人、身心障碍者、妇女、儿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业务,特设社会及家庭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老人、身心障碍者、妇女、儿童、少年福利服务政策之规划、推动与执行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二、老人、身心障碍者、妇女、儿童、少年福利人力资源之规划、推动与执行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三、老人、身心障碍者、妇女、儿童、少年权益保障、社会参与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四、老人、身心障碍者、妇女、儿童、少年福利机构业务之监督及辅导。
      五、家庭支持制度与服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六、其他有关社会及家庭福利服务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