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组织法 中华文库
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5月31日(现行条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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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卫生福利部为办理老人、身心障碍者、妇女、儿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业务,特设社会及家庭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老人、身心障碍者、妇女、儿童、少年福利服务政策之规划、推动与执行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 二、老人、身心障碍者、妇女、儿童、少年福利人力资源之规划、推动与执行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 三、老人、身心障碍者、妇女、儿童、少年权益保障、社会参与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 四、老人、身心障碍者、妇女、儿童、少年福利机构业务之监督及辅导。
- 五、家庭支持制度与服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 六、其他有关社会及家庭福利服务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