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伦理学史之摘录 中华文库
西洋伦理学史之摘录 作者:杨昌济 19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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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近译《西洋伦理学史》,欲以供学子之研求。顾篇章颇繁,一时亦难于遍读,故复摘出其精要者数条,录登《民铎》杂志,以供公众之披览焉。
余第一所欲绍介者,为卢梭之法律论,因国民之多数,尚不解法律之真意义也。卢梭谓社会乃依契约而成立者也。此契约之目的,在于以法律规定人与人相互之关系。此契约非以破坏人生固有之平等及自由,实欲对于自肉体之不平等而生之不平均,建立道德上及法律上之平等也。故吾人纵令于肉体上或精神上如何不平等,而因有契约之故,于权利、义务得平等之结果焉。各个人之人权及所有权,依此契约而得所保护。虽然欲实行此契约,则于各个人之动作不能不加以限制,即不可不从法则之命令。而从法则之命令,实即从自己自身之命令,决非舍弃自己之自由。人生而自由,而于从法律之一事,亦为自由。此契约之意曰:组成社会之各个人,同有权利,同从法则,既不侵害他人之权利,亦不使他人侵害自己之权利,故服从法律非屈服也。契约实各个人之保护者也,不过变生来固有自然之自由,为法律上之自由而已。未为契约以前,所谓自由之权者,乃对于无论何物,皆有权利之意。虽然如此,则亦可谓对于无论何物皆无权利。何则?他人对于一切之物皆有权利,则已自不能有权利也。然以法律决定之权利、义务,则决不如此。法律之命令、法律之束缚,决无屈服之意。法律之束缚所以为合理者,以其法律为受束缚之人所承认也,一切之人皆平等、皆自由。何以自由?因其依法律而分有平等之权也。国家必有主权者,而此主权者,即为人民自身政治上之权利,明基于自由意志之契约。卢梭倡人民全体即主权者之说。其为此说也,实自二影响而来。古来之学者,以国家为有至上之权利,国民则从属之。卢梭反对此国家至上主义。又有学者以人格为有绝对之价值,谓人格之自身,即为目的,而非为人格以外者之方便。卢梭因欲调和重国家之主义与重人格之主义,故有其特有之法律观。法律重国家,同时又重个人之人格。法律乃人类所作之制度中最可尊贵者也,法律又因欲使人自由而束缚人之方法也。法律者,主权者意志之发表也。易言以明之,法律者,人民意志之发表也,人民普汎之意志之发表也。若一部分之人民作法律,而使他部分之人民从之,是破坏自由者也,社会之契约于以破坏。主权者,为某个人之目的而发命令,此不可谓之法律,但可云命令而已。惟自公众一致之意志而生者,始可谓之法律。又人民非从为公众意志之主权者,而从某特别之王家,则不得为真人民,但可谓为对于主人之奴隶而已,因其无正当之主权者也。反之,不同政府之形式如何,其代表政府之主权之人非视为私人,而但视为法律之机械,则在其政府之下之人民,可云在自由之状态。易言以明之,无法律则不能有真自由,而从法律则个人所以无失其平等自由,而为使社会进步之本者也。正义者人人所宜尊重者也。一切之人尊重法律,一切之人服从自身意志所发表之主权,则无主奴之别,无强弱之分,一切之人皆平等无差别矣。
中国由君主专制而变为民主共和,民国之成立已八年于兹矣,而真知共和之意义者率鲜。卢梭《民约论》为法兰西大革命之原动力,上文所述,乃其对于法律之精言也。如云国家必有主权者,而此主权者,即为人民自身。法律者,主权者意志之发表也。易言以明之,法律者,人民意志之发表也,无法律则不能有真自由。此皆日月经天,江河行地,不可不家喻户晓之大义也。爰标出之于此,为海内人士正告焉。
吾次所欲介绍者,则为康德之人格论。康德谓人格迺有绝对之价值者也,与其他种种事物之价值大不相同。其他之事物必为方便始有价值,仅有相对之价值而已,迺关系于自其事物而生之利益、自其事物所与之快乐者也。是等事物,可得以能生相同之结果者互易之。然有绝对之价值者,其自身即为目的,而不为他物之方便。如斯之物,非可以他物互易者,为如斯之自己目的者,即人格也,此迺真可尊敬者也,有无条件之品位价值者也。不问为自己之人格与为他人之人格,吾人不可不以人格自身为目的而处置之,决不可以人格为其他目的之方便。
康德此论实为其伦理学说之中坚。德国晚近有利勃斯者,亦继承其说而发挥之。利勃斯重人格之价值,反对自利主义、幸福主义、功利主义。谓吾人所有根本之动机,于利己感情之外,复有利他感情焉,更有自己之价值感情与同情之人格价值感情焉。自己之人格之价值,乃人格价值也。利己之人,无求人格价值之存在之意志,但有以物之价值之存在为目标之意志而已。利己之价值感情,迺物之价值感情也;利己之目的,迺物之目的也;利己之动机,迺思非人格者之实现之观念也。有此物则感满足,吾人称之为利。利者,物之价值也。吾人称人格之价值为善,以之与利区别。利迺人类之所有者,迺不属于人类之本质者也。利他主义,则以与满足于他人物之价值为目标,为用情之人格价值感情之对象者,他人之人格也。他人之人格迺自己之人格之变容者也。我等对于自己而有所尊重,则对于他人亦不得不尊重之。真正之主人,必恶奴隶主义,必恶他人之对于己而为奴隶与有奴隶之行。反之,欲使他人为奴隶者,其人即有奴隶根性。利他主义以同情之人格价值为其豫备条件,外界之快,必于其处感人格之价值始能使我等满足。人类之使命非在自求幸福与他人幸福,迺在自善与由己而使他人为善。既已为善,则自己与他人共为幸福矣。
人人尊重自己之人格,又尊重他人之人格,始能有真平等、真自由,重人格而不重幸福,迺有道德之威严。此迺伦理学上正大之学说也。
吾今将绍介孔特之人道说矣。孔特自社会之进步观之,自精神之作用观之,皆以人类之思想易孤立之个人思想,谓吾人不可单研究我,不可不研究我等。知汝自身,迺梭格拉第之格言也。知汝之历史,不可不为今日之格言。孔特之哲学,实人道之哲学也,人道实彼之社会学之对象也。彼谓社会之各成员,不可不相团结为一有机之组织,分配各人以适当之职分,分业而营社会之官能。人必生于人道之中,又必赖人道而始能生活。孔特谓此人道为一大物。人道者,实自人类相互之交涉而结成之一大精神生活也。贡献于普汎之秩序之完成过去、现在、未来一切人类之结合,即人道也。此人道有二本质之属性:结合性及永续性是也。社会中一切成员之作用,互相补助,互相结合,而成一大秩序,一见虽似各成员为己而单独活动,其实迺贡献于全体之活动也,此结合性之特质也。与此特质相并而尤为显著者,则为永续性。今日之人道,迺古来之人道之连续也,人道迺有历史者也。在过去时代社会之精神生活,传于现在之人道之中。人道非但由现在生存之人类而构成之,实由多数过去之人而构成之也。贡献社会之进步、补助人类之发达者,迺永久不死之人也。人道永续,吾人之精神不灭,古来英雄豪杰之精神,今现存在于吾人精神之中。基督之精神,今日固犹然存在也。古来大人物之精神,既现存于此人道之中,故尊敬人道,即不得不尊敬古来之大人物。彼以尊敬人道为本,爰建立人道教焉。人道教实孔特之哲学最逡之光明也。
法律者,一民族所有之法律也。人格者,一个人所有之人格也。而人道则包含无数之民族、无数之个人于其中。重人格必重人道,爱国家必爱世界,更进则有宗教。吾今请复绍介诗来尔马哈之宗教论。诗来尔马哈于彼之宗教哲学实开一新纪元。彼谓宗教自身之真领分,存于感情之性质之中,宗教迺于感情之范围内无所制限、统御吾人者也。宗教之本质为直觉,无限绝对之存在直启示于感情之中,使人为宗教之人者,实感情也。感情迺人格之中心也,精神之生活之中心也,而宗教之感情又为一切纯洁之感情之根源。宗教之感情迺依存绝对之感情也,依存神,依存与神同体之宇宙。宗教实由望无限之感情而生,迺对于绝对之统一之冲动也。宗教实与美术同,为直接认识全体之作用。个人之差别于神而消灭,宗教之人于特殊之差别见平等之普汎性,认世界中一切特殊之事件为神之活动,于一切事物之中见神,又于神之中见一切之事物,从而觉自己与他物为同体,进而觉自己与绝对无限者一致,此宗教之所以为宗教也。吾人既感同体一致,遂感自己全依存于神之上,无论如何自由之行为,皆神力之所使然。此依存之感情,决非萎靡自己之意志者,毫无卑下自己之意,寗伴以自己与神一致极可悦乐之感觉,而不有被压伏苦痛之感觉。夫依存宇宙,即分有宇宙精神之谓也,依存绝对,是使有限为无限也。
人道之思想既已极乎广大矣,而宗教之思想又有其高深者焉。诗来尔马哈之宗教论,实能直触宗教之本质。邵尧夫诗云:“廓然心境大无伦,尽此规模有几人?我性即天天即我,莫于微处起经纶巾。”东西古今之贤哲,各有会心,读之可使人意广焉。诗来尔马哈谓依存之感情,决非萎靡自己之意,与卢梭所言服从法律决非屈服,其意正同。张横渠曰:“以我视物则我大,以道体物我则道大。故君子之大也大于道,大于我者,容不免狂而已。道能物身故大,不能物身而累乎身,则藐乎其卑矣。”横渠之所谓道,与诗来尔马哈之所谓绝对相似。不立我则无本,执我又失之不广。此亦主张人格论者之所不可不知也。
上文所举各论,均为古人之旧说,并非晚出之思潮。然真理不灭,积久弥新,犹有可以供人玩索之价值,故为之类记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