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罪人收葬敕
作者:石敬瑭 后晋
(后晋高祖)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16

    王业肇兴,德音屡降,念兹既往,属我维新,宜宏掩骼之仁,以广烛幽之德。其太社内应收掌唐朝罪人首级,并许骨肉或亲旧寮属收葬,其丧葬仪注,聊备饰终,不得过制。仍付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