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定朝官除任月限奏(清泰二年八月中书门下) 中华文库
请定朝官除任月限奏〈(清泰二年八月中书门下)〉 唐 作者:阙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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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卿监五品升朝官西班将军,皆在任许满二十五月,如冲替已经二十月,即别任用。少卿监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监,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监。今后并祇三任,逐任须月限满无殿责者,便入此官。西班将军罢任一年许求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军,今祇无殿责,或曾任金吾将街使、藩镇刺史,特敕并不拘此例。诸道除两使判官外,书记以下,任自辟请,应朝官除外任。罢任后一年,方许陈乞。诸道宾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县令,兼大夫中丞、秘书少监、郎中、员外郎,与清资初任升朝官。检校官至尚书常侍、秘书监庶子,升朝便与少卿监。诸州防御、团练、判推官,并请本州奏辟,中书不更除授。应出选门官带三院御史供奉里行及省衔,罢任后周年许陈乞。诸州别驾不除令录,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后一年许陈乞。长史、司马因摄奏正,未有官者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