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定杖法奏
作者:卢正已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437

    准式:制敕与一顿杖者决四十,重杖一顿者决六十,无文至死,式内自有杀却处尽等文,即明重杖只合加数。京城先因处分,决杀者多,一死不可复生,望准式文处分,或决痛杖一顿者。式文既不载,亦请准杖六十例不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