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崔元武赃罪奏疏
作者:殷侑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757

    官法不及法律,三犯不同,即坐其所重。元武所犯,枉法取受。准律,枉法十五匹以上绞。律疏云: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据元武所犯,合当入处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