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变盐法事宜状
作者:韩愈 
本作品收录于《昌黎先生集》和《全唐文/卷0550
长庆二年,张平叔为户部侍郎,上疏请官自卖盐,可以富国强兵,陈利害十八条。诏下其说,令公卿详议。公与韦处厚条诘之,事遂不行。平叔所陈十八条,此可见者十六。白乐天行《平叔判度支词》曰:“计能析秋毫,吏畏如夏日。”东坡曰:“此必小人也。”按《柳氏家训》:“平叔后以赃败穷,失官钱四十万缗,是宜以此终也。”

    张平叔所奏盐法条件。

    右奉敕将变盐法,事贵精详,宜令臣等各陈利害可否闻奏者。平叔所上变法条件,臣终始详度,恐不可施行。各随本条分析利害如后。

    一件:平叔请令州府,差人自粜官盐,收实估匹段,省司准旧例支用,自然获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让,两得利便。今令州县人吏,坐铺自粜,利不关己,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粜。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求利未得,敛怨已多,自然坐失盐利常数。所云“获利一倍”,臣所未见。
    一件:平叔又请乡村去州县远处,令所由将盐就村粜易,不得令百姓缺盐者。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多将则粜货不尽,少将则得钱无多。[1]计其往来,自充粮食不足。比来商人,或自负檐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不比所由为官所使,到村之后,必索百姓供应。所利至少,为弊则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务至重,须令庙堂宰相充使。臣以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虽宰相为使,无益也。[2]又宰相者,[3]所以临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为使,纵有败阙,遣谁举之?此又不可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4]法行之后,停减盐司所由粮课,年可以钱十万贯。臣以为变法之后,弊随事生,尚恐不登常数,安得更望赢利?
    一件:平叔欲令府县粜盐,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钱百千,司录及两县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余观察及诸州刺史、县令、录事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计此用钱已多,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粮课,仍不在此数。通计所给,每岁不下十万贯。未见其利,所费已广。平叔又云:“停盐司诸色所由粮课,约每岁合减得十万贯钱”。[5]今臣计其新法,亦用十万不啻。减得十万,却用十万,所亡所得,一无赢余也。平叔又请以粜盐多少为刺史县令殿最,多者迁转,不拘常例,如缺课利,依条科责者。刺史县令,职在分忧,今惟以盐利多少为之升黜,不复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载考绩“黜陟幽明”之义也。
    一件:平叔请定盐价,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价加收二文,以充脚价。量地远近险易,加至六文,脚价不足,官与出。名为每斤三十文,其实已三十六文也。[6]今盐价,京师每斤四十,[7]诸州则不登此。变法之后,祗校数文,于百姓未有厚利也。[8]脚价用五文者,官与出二文。[9]用十文者,官与出四文。是盐一斤,官粜得钱,名为三十,其实斤多得二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长补短,每斤收钱,不过二十六七。百姓折长补短,每斤用钱三十四。则是公私之间,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归官家,积数至多,不可遽算,以此言之,不为有益。平叔又请,令所在及农隙时,并召车牛,般盐送纳都仓,不得令有缺绝者。州县和雇车牛,百姓必无情愿,事须差配,然付脚钱。百姓将车载盐,所由先皆无检,齐集之后,始得载盐,及至院监请受,又须待其轮次。不用门户,皆被停留。输纳之时,人事又别。凡是和雇,无不皆然。百姓宁为私家载物,取钱五文,不为官家载物,取十文钱也。[10]不和雇则无可载盐,和雇则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一件:平叔称停减盐务,所由收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贯文。[11]今又称既有巡院,请量闲剧,留官吏于仓场,勾当要害守捉,少置人数,优恤粮料,严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粜等,并准条处分者。平叔所管盐务所由,人数有几?量留之外,收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贯。此又不近理也。比来要害守捉,人数至多,尚有漏失私粜之弊。今又减置人数,谓能私盐断绝。此又于理不可也。
    一件:平叔云,变法之后,岁计必有所余,日用还恐不足?谓一年已来,[12]且未责以课利,后必数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国用,常言不足,若一岁顿缺课利,为害已深。虽云明年校多,岂可悬保?此又非公私蓄积尚少之时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改奸猾者转富,土著守业者日贫。若官自粜盐,不问贵贱贫富,士农工商,道士僧尼,并兼游惰,因其所食,尽输官钱。并诸道军诸使家口亲族,递相影占,不曾输税。若官自粜盐,此辈无一人遗漏者。臣以此数色人等,官未自粜盐之时,从来籴盐而食,不待官自粜,然后食盐也。[13]若官不自粜盐,此色人等,不籴盐而食;官自粜盐,即籴而食之,则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粜与不自粜,皆常籴盐而食,则今官自粜,亦无利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见其近而不见其远也。国家榷盐,[14]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也。
    一件:平叔云,初定两税时,绢一匹直钱三千,今绢一匹,直钱八百。百姓贫虚,或先取粟麦价,及至收获,悉以还债,又充官税,颗粒不残。若官中粜盐,一家五口,所食盐价,不过十钱,随日而输,不劳驱遣,则必无举债逃亡之患者。[15]臣以为百姓困弊,不皆为盐价贵也。今官自粜盐,与依旧令商人粜,其价贵贱,所校无多。通计一家五口,所食之盐,平叔所计,一日以十钱为率,一月当用钱三百,是则三日食盐一斤,一月率当十斤。[16]新法实价,与旧每斤不校三四钱以下。通计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约之法计之,贱于旧价,日校一钱,月校三十,不满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则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穷困流散也。初定税时,一匹绢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变盐法,绢价亦未肯贵。五口之家,因变盐法,日得一钱之利,岂能便免作债,收获之时,不被征索,输官税后,有赢余也?以臣所见,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扰之,自然渐裕不在变盐法也。今绢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无衣者,若使匹直三千,则无衣者必更众多。况绢之贵贱,皆不缘盐法。以此言之,盐法未要变也。
    一件:平叔云,每州粜盐不少,长吏或有不亲公事,所由浮词云:“当界无人籴盐。”臣即请差清强巡官检责所在实户,据口团保,给一年盐,使其四季输纳盐价。口多粜少,及盐价迟违,请停观察使见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贬与上佐,其余官贬远处者。[17]平叔本请官自粜盐,以宽百姓,令其苏息,免更流亡。今令责实户口,团保给盐,令其随季输纳盐价,所谓扰而困之,非前意也。[18]百姓贫家,食盐至少,[19]或有淡食,动经旬月。若据口给盐,依时征价,[20]办与不办,并须纳钱。迟达及违条件,观察使已下,各加罪谴。[21]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转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一件:平叔请限商人盐纳官后,不得辄于诸军诸使,觅职掌,把钱捉店,看守庄硙,[22]以求影庇。请令所在官吏,严加防察,[23]如有违犯,应有资财,并令纳官,仍牒送府县充所由者。臣以为盐商纳榷,[24]为官粜盐,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实则校优。[25]今既夺其业,又禁不得求觅职事,及为人把钱捉店,看守庄硙,不知何罪,一朝穷蹙之也。[26]若必此行,则富商大贾,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宝,逃入反侧之地,以资寇盗。此又不可不虑者。[27]
    一件:平叔云,[28]行此策后,两市军人,富商大贾,或行财贿,邀截喧诉。请令所由,切加收捉,如获头首,所在决杀。连状聚众人等,各决脊杖二十。检责军司户,盐如有隐漏,并准府县例科决,并赏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惊动远近。不知粜盐所获几何?而害人蠢政,其弊实甚。

    以前件状,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陈利害者。谨录奏闻,伏听敕旨。

    注释

    1. 无,或作不。
    2. 下若字或作令。或有若字,无下十一字。
    3. 或无者字,或无又者二字。
    4. 或无一件字。今按:此别是一条,当有一件字。
    5. 或无“所由”二字。
    6. 也上或无文字。
    7. 一有文字。
    8. 祗,或作只。
    9. 用,或作每。二,或作三。
    10. 文下或无钱字。
    11. 尚,或作计。
    12. 谓,一作请。
    13. 籴上或有来字。今按:文势,恐来字上更有从字,今亦补足。
    14. 国,或作官。
    15. 举债,或作举赁。
    16. 三百是,或作“三百六十足”,云:“或云六十字恐羡,非。盖盐每斤,已当三十六文,月当十斤,则三百六十也。”足或作是,属下句。今按:平叔定盐价,一斤止三十文。韩公通计民间,所加脚费,多者一月或至三十六文耳。其地近者,自不及此,难预计也。故此上文但云“一日以十钱为率”,则一月安得用三百六十乎?其六十字,当依或说删去。足改作是,而属下句为当。
    17. 或无与字。
    18. 或无非字。
    19. 作小。
    20. 或无盐字。
    21. 或作于。
    22. 午对切。
    23. 防,或作访。
    24. 或作税。
    25. 比下当有之字,今补足。
    26. 何,或作其。
    27. 或作也。
    28. 叔下疑当有“云”字,或称字之类,今亦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