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苗钱第二状
作者:陈襄 
本作品收录于《古灵集
陈襄反对王安石的‘青苗法’,前后共上的五道奏章。这是第二道。


    近有奏状为诸路俵散青苗钱官员内有生事扰民
    擅违朝㫖乞特与减黜及青苗已行俵散者只令送纳
    本钱如未俵散处并令罢支等事未䝉朝㫖施行窃详
    条例司元降指挥以常平广惠变为青苗之法申严赏
    罚督责州县以谨其给纳虽以优民救乏为名其实不
    异民间举放之事以渔民取利而已岂陛下圣明之主
    所宜为之就使国家帑藏空虚财用不足亦未至经纪
    小民放本取利事体削弱如此之甚也今来访闻诸路
    所差官吏为见朝廷属意财利莫不望风希㫖务为诛
    剥以觊幸酬赏苟免黜责或以三分取息或将陈怯之
    物纽作贵价兑换支散或不以民之贫富一例抑配事
    初如此其后可知臣恐此法一行骚动天下希锥刀之
    利失亿兆之心胎祸之端未必不由兹始况兴事改法
    繋国家安危大计上有公卿谋议下有台谏纠绳岂可
    只由条例一司独专其事置陛下于有过使黎元之不
    安苟利一时敛怨天下非细事也臣欲乞将中外臣僚
    前后上言常平青苗等不便事件章疏并臣前状降付
    中书令与宻院一处看详定夺可否及下两制臣僚共
    析利害闻奏庶陛下得以尽天下之公议知事体之难
    行特赐寝罢以安人心谨具状奏闻伏候敕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