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4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财政部为办理全国赋税业务,特设赋税署(以下简称本署),并指挥、监督各地区国税局。

    第二条 (职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所得税法规之订定、修正、解释之研议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
      二、营业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印花税、货物税、烟酒税各税法规之订定、修正、解释之研议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
      三、遗产及赠与税、土地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契税、娱乐税各税法规之订定、修正、解释之研议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
      四、国税稽征业务之规划、指挥、监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税稽征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解答。
      五、各地区国税局监察业务之指挥、监督、考核。
      六、新增税目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
      七、免税、减税、退税之审核。
      八、涉外税捐。
      九、地方税法通则修正、解释之研议及地方政府开征临时税、附加税、特别税之审议。
      十、其他有关赋税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