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济论 中华文库
不制民之产,无储蓄之备,饥而后发廪以食之,廪有竭而饥者不可胜济也。今不暇论其本,救目前之死亡,唯有节则所及广。
常见今时州县济饥之法,或给之米豆,或食以粥饭,来者与之,不复有辨,中虽欲辨之亦不能也。谷贵之时,何人不愿得食?仓廪既竭,则殍死者在前,无以救之矣。
数年前,一亲戚为郡守,爱恤之心,可谓至矣。鸡鸣而起,亲视俵散,官吏后至者,必责怒之,于是流民歌咏,至者日众。未几谷尽,殍者满道。愚常矜其用心,而嗤其不善处事。
救饥者,使之免死而已,非欲其丰肥也。当择宽广之处,宿戒使晨入,至已则阖门不纳,午而后与之食,申而出之〈(给米者午即出)〉,日得一食则不死矣,其力自能管一食者皆不来矣。比之不择而与,当活数倍之多也。
凡济饥,当分两处。择羸弱者,作稀粥,早晚两给,勿使至饱,俟气稍完,然后一给。第一先营宽广居处,切不得令相枕藉。如作粥饭,须官员亲尝,恐生及入石灰。不给浮浪游手,无是理也。平日当禁游惰,至其饥饿,则哀矜之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