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_(1993年) 中华文库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93〕财会字第1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3年3月17日 有效期:1993年7月1日—2003年1月30日(不含本日)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001年) |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薄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薄籍。一切帐薄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各种帐薄(卡)的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帐务核对应每日和定期进行。应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内外帐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六、金融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金融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七、金融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同级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会计年度终了,各金融企业应办理年度决算。年度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对帐务、及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并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按规定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书,并及时上报。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八、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事项,金融企业可以作补充规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存放款业务核算规定
1.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算。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1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1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银行业日常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而在本行营业部门开户的存款,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存在银行中的款项,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联行往来款项是指银行系统日常签发、受理的联行往来划拨款项。联行之间往来应分清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与签发“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清借贷方性质,业务发生时,记入“存放联行款项”科目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期末这两个帐户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
3.资金拆借是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奖金头寸。拆借业务反映金融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4.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贷款业务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接受贷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的贷款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可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在有关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呆帐贷款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抵押贷款是申请贷款企业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作抵押品,向金融企业申请,由金融企业按抵押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金融企业可根据合同将抵押品依法处置。(1)将抵押品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大于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的数额,作利息收入入帐;拍卖所得价款小于抵押贷款本金的数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2)将抵押品转入帐内,按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作价入帐。
5.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应分帐核算。本制度对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会计科目不作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自行确定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政策性贷款业务与商业性贷款业务应分别填制会计报表。政策性贷款业务可不对外公告,但金融企业认为对本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并有必要对外说明的,可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6.贷款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呆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帐损失,应冲销呆帐准备。已冲销的呆帐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呆帐损失。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增加贷款呆帐准备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年初呆帐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的,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贷款呆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
7.利息收支是金融企业财务的重要内容,会计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利率正确计算。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2)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日的上一日止。如在结算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对联行往来资金利息的计息期,按各行有关规定办理。
②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3)应收未收利息和应付未付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帐外备查登记。
(4)联行之间帐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
上贷下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
二、投资业务核算规定
1.短期投资是金融企业购入的各种能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市价。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应区分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经批准可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再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未经允许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应设置证券业务类会计科目。
2.长期投资是金融企业投出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资金,如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债券投资是金融企业认购财财、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进行的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应在投资期限内逐年摊销。
金融企业在购买债券时,是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一般不出售;但金融企业对这部分债券准备出售时,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是金融企业对外进行的长期投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区别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
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全部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上或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投资风险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长期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风险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投资损失,应冲销风险准备。已冲销投资风险准备的投资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投资风险准备”。年末风险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投资余额计算提取的风险准备,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投资风险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投资的减项单独反映。
4.投资收益是指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投资收入。
投资收益应单独进行核算。投资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映。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损益表中包括在营业收入项目内,并单列反映。
三、信托业务核算规定
1.信托存款业务应按短期、长期进行明细核算和反映。
2.信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应按贷款期限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信托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应作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信托贷款应在“信托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信托贷款呆帐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3.委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客户的委托所发放的有条件的贷款。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入帐,收到收入后暂作为其他应付款项。委托贷款未贷出之前,在“委托存款”帐户核算,其应付的利息应作为利息支出入帐。委托贷款业务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
四、证券业务核算规定
1.证券业务分为自营证券业务、代理证券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三种。
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的利益而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代理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的行为;其他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自营和代理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经济行为。
2.自营、代理和其他证券业务应根据会计事项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代理业务的有价证券,除代保管的证券外,一律纳入帐内统一核算。代保管证券业务,金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表外科目核算。
3.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自营证券业务可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采用证券票面面值核算。
(1)实际成本核算。金融企业经营性证券的应收股利和应计债券利息,应分别情况进行核算。股票买价中含有已宣布发放的应收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从买入证券的入帐成本中剔除,即自营库存证券(股票)的记帐价格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应收股利;带息票的债券和每期支付利息的债券,其会计处理与上述股票的处理相同;到期一次支付本息的债券,应以债券的买卖差价作为收入处理。
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券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 = |
|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的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总额×证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2)票面价值核算。以购进证券的票面价值入帐,应同时设置“自营库存证券——面值”和“自营库存证券——差价”两个会计科目,分别核算证券的票面价值和实际买入价与票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售出证券,除按证券票面价值结转成本外,还要定期结转证券的差价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券的差价率 | = |
|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应分担的差价=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差价率
上述两种方法,金融企业任选一种。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并分析其对会计核算结果的影响。
抵押证券、贴现证券按规定转入“自营库存证券”科目时,其入帐价格以证券面值或转帐当日的该种证券市场价格记帐。
自营库存证券的收入原则上按销售价与成本价的差价入帐。
4.代理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证券业务按其种类分为代理发行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代保管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除代保管证券外,均应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和负债方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代发行证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发行有价证券的业务。根据金融企业与客户确定的发售方式,分别按照不同的发售方式进行核算。
其入帐依据为:一是证券入库;二是发行期开始。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在备查簿登记,不得记入帐内。
(1)代销方式。金融企业收到代客户发售的有价证券,应在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中同时对应登记入帐,发行期结束后,冲销应付款项并收取手续费收入;
(2)余额包销方式(也称助销方式)。其发行期内的会计处理与代销方式相同。在发行期结束后尚未售出的证券,金融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将剩余的证券买进,记入“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
(3)全额包销方式。金融企业以合同确定的价格承购证券,并以合同规定的发售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发行期结束或会计期末,以承购价结转证券发售成本,计算代发行证券的差价收入。
代理兑付债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严格按会计核算手续入帐。
代理买卖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客户进行的买卖业务应如实反映,代理买入证券和代理卖出证券应分别进行核算。代理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当期的收入。
代保管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保管的有价证券,不论采用收费保管或免费代保管的方式,还是统一入库保管或分别打包保管的方式,均不纳入表内核算,金融企业可设置单式帐簿进行登记。
5.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
(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买入客户的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卖出价卖给原客户,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向该客户卖出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买入价将证券从该客户买回,金融企业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价差支出,获得资金的使用。
买入返售证券的差价收入应作为其他营业收入处理;卖出回购证券的价差支出应列入当期费用,记入“其他营业支出”科目。
买入返售证券与卖出回购证券均应单独核算。
(2)证券贴现是金融企业对客户以不能上市的证券进行贴现,应根据证券市价和市场贴现利率予以贴现。贴现的证券应区别于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并单独反映,如金融企业对贴现的证券准备出售时,应从“贴现”科目中转至“自营库存证券”或“短期投资”等科目。
(3)金融企业为客户进行股票过户等鉴证手续,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营业收入,纳入当期损益。
五、租赁业务核算规定
1.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企业以融资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购买设备,并将所购设备租给企业使用,收取租金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款和一定利润。
金融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按总额法进行核算,也可按净额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任选一种,核算方法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采用净额法的企业,不应设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
2.经营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于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
租赁用固定资产产折旧费、修理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性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3.租赁收入是指经营租赁业务而获得的营业收入,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收入;转租赁业务的租金与租出的租金差额收入。
租赁收入应单独核算。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转租赁等业务的租赁收益应进行明细核算。
六、投资基金核算规定
共同投资基金必须单独建帐核算,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投资基金管理分为专营的投资基金管理和兼营的投资基金管理,其发行受益证券所获得的投资基金,应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
七、手续费收支是金融企业办理金融业务而发生的收支,应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凡是手续费收入都应纳入帐内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不得将手续费收入直接抵作支出,有特殊规定的也应先入帐,再分别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
八、有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外汇分帐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帐制的金融企业应设置“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外汇买卖”或“外汇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向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金额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金融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九、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应在表外科目核算。对业务上使用的重要凭证或尚未起用的有价证券,金融企业也应在设置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企业可视情况进行复式或单式记帐。
第三章 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 |
---|---|---|
一、资产类 | ||
1 | 101 | 现金 |
2 | 102 | 银行存款 |
3 | 103 | 贵金属 |
4 | 111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5 | 112 | 存放同业款项 |
6 | 113 | 存放联行款项 |
7 | 121 | 拆放同业 |
8 | 122 | 拆放金融性公司 |
9 | 123 | 短期贷款 |
10 | 124 | 中长期贷款 |
11 | 125 | 抵押贷款 |
12 | 126 | 贴现 |
13 | 127 | 逾期贷款 |
14 | 129 | 贷款呆帐准备 |
15 | 131 | 进出口押汇 |
16 | 132 | 应收利息 |
17 | 138 | 坏帐准备 |
18 | 139 | 其他应收款 |
19 | 141 | 短期投资 |
20 | 142 | 长期投资 |
21 | 151 | 固定资产 |
22 | 152 | 累计折旧 |
23 | 153 | 固定资产清理 |
24 | 154 | 在建工程 |
25 | 161 | 无形资产 |
26 | 162 | 递延资产 |
27 | 163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二、负债类 | ||
28 | 201 | 活期存款 |
29 | 205 | 定期存款 |
30 | 211 | 活期储蓄存款 |
31 | 215 | 定期储蓄存款 |
32 | 221 | 财政性存款 |
33 | 231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34 | 232 | 同业存放款项 |
35 | 233 | 联行存放款项 |
36 | 241 | 同业拆入 |
37 | 242 | 金融性公司拆入 |
38 | 243 | 应解汇款 |
39 | 244 | 汇出汇款 |
40 | 251 | 保证金 |
41 | 252 | 本票 |
42 | 261 | 应付利息 |
43 | 262 | 其他应付款 |
44 | 263 | 应付工资 |
45 | 264 | 应付福利费 |
46 | 265 | 应交税金 |
47 | 266 | 应付利润 |
48 | 267 | 预提费用 |
49 | 271 | 长期借款 |
50 | 272 | 发行债券 |
51 | 273 | 长期应付款 |
52 | 281 | 外汇买卖 |
三、所有者权益类 | ||
53 | 301 | 实收资本 |
54 | 302 | 资本公积 |
55 | 303 | 盈余公积 |
56 | 311 | 本年利润 |
57 | 312 | 利润分配 |
四、损益类 | ||
58 | 501 | 利息收入 |
59 | 502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
60 | 511 | 手续费收入 |
61 | 512 | 其他营业收入 |
62 | 513 | 汇兑收益 |
63 | 514 | 投资收益 |
64 | 515 | 营业外收入 |
65 | 521 | 利息支出 |
66 | 522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67 | 531 | 手续费支出 |
68 | 532 | 营业费用 |
69 | 533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70 | 534 | 其他营业支出 |
71 | 535 | 汇兑损失 |
72 | 536 | 营业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本科目核算银行的库存现金。
银行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2.银行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本科目核算银行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的存款。
2.银行将款项存入开户行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期末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1.本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2.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如业务资金的存入、调拨、提取或解缴现金、同城往来资金结算、按规定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
2.本科目应按“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等设置明细科目。
1.本科目核算银行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而存入其他银行的各种存款。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日常签发、受理联行划拨款项而存放联行的各种往来款项。
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或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时,借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与“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应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本科目大于“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余额,即借方余额,应计算应收利息。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拆借给其他银行的短期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借的银行进行明细核算。
1.本科目核算银行拆借给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的短期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借的金融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种短期贷款。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放的期限在1年(含1年期)以上的各种中长期贷款。
银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每期应计算应收的贷款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如发生贷款逾期,经批准后,应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业务而贷出的款项。
2.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按一定的贴现率对工商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到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转销。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放的因借款人原因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仍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或贴现业务因汇票承兑人不能按期支付的承兑汇票款等。
符合贷款呆帐核销条件的逾期贷款,经批准后,贷款本金应自“贷款呆帐准备”帐户中冲销;应收利息应自“坏帐准备”科目冲销;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本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以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等不得提取呆帐准备。
2.全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时,如补提呆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冲减呆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贷款呆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结余的贷款呆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银行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本行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经本行偿付款项后所垫付的款项。
2.本科目按客户及进出口押汇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发放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利息。
2.当期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利息,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贷款企业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对应收利息等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无法收回的坏帐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
2.提取坏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如收回的坏帐损失金额与本科目帐面金额之和大于当期应提取数,其差额应冲减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2.银行发生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等。
2.银行购入的各种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银行收到发放的债券利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银行出售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帐面金额)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等。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3.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4.债券投资:银行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债券票面金额和支付的交易费用等),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有关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有关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银行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有关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本科目核算银行所有自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银行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2.银行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确认的价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手续费和利息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银行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银行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帐面价值大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的原价,应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银行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6.银行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1.本科目核算银行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银行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1.本科目核算银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各项工程,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在建工程支出。银行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银行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2.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当在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盘盈的各种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各种资产等,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
2.本科目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企事业单位存入的定期款项。
2.本科目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居民个人活期储蓄款项。
2.本科目应按居民个人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居民个人定期储蓄款项。
2.本科目应按居民个人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机关团体财政性的存入款项。
2.本科目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各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按借款性质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同业存入本银行的各种存款等。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日常签发、受理联行划拨款项以及联行存放本行的各种往来款项,即联行往来。
本行签发的“联行往来贷方凭证”或受理的“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应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与“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应按余额较小一方科目的金额对转。本科目大于“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余额,即贷方余额,应计算应付利息。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向其他银行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入银行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向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汇款业务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异地采购单位或个人临时性存款和其他临时性存款。
异地汇入待解付和临时性存入的款项,贷记本科目。将汇入款项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如收款人要求将款项退汇或转汇时,借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收款单位或个人逐笔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汇往外地的款项。
银行受理委托人的汇出款项,贷记本科目。如汇入银行将款项已经解付,将汇票划回时,借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汇款单位或个人逐笔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收到的单位存入的保证金。
2.本科目应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签发本票所吸收的款项。
银行签发本票,贷记本科目。签发本票后,应将款项划缴中央银行,借记本科目;银行兑付本票,借记本科目。兑付本票后,向中央银行送交本票并清算资金,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款项以及各项借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
2.计算应付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存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银行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银行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开户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部门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期末,应将本期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1.本科目核算银行提取的福利费。
2.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银行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应交房产税;(4)应交车船使用税;(5)应交土地使用税;(6)应交所得税;(7)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应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1)“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期末银行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土地使用税”等税金,期末银行计算出当期的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交所得税”,期末银行计算出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银行计算出工程项目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银行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银行与税务机构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银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期末,银行计算出当期应支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的利润。
1.本科目核算银行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2.银行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示发生数有差额时,应计入发生期的成本、费用。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长期借款。
2.借入借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购建期内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完工交付使用后还款期内发生的,直接计入“利息支出”帐户。
3.本科目按借款种类和单位分类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为筹借长期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和代理债券及应付利息。
有发行1年以下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2.本科目下设4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2)债券溢价;(3)债券折价;(4)应计利息。
3.银行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债券代理发行印刷费、宣传费及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
4.银行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5.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有关科目。
6.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银行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7.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1.本科目核算银行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银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时,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3.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的期未余额,为银行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生的各种货币之间的买卖及兑换金额。
2.买卖及兑换业务发生时,兑入的货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兑出的货币,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在金融市场上做的外汇买卖业务须逐笔核算,每一笔业务终了,按买入和卖出的汇率差计算损益,并结转利润科目。发生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发生亏损时,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设“外币兑换”和“外汇买卖”两个明细科目。“外汇买卖”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本货币的卖出数,贷方余额为本货币的买入数。“外币兑换”明细科目期末汇总报表时应无余额。
1.本科目核算银行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
2.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实物,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的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银行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取得的资本公积。
2.银行接受的现金损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银行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银行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1.本科目核算银行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银行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2.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1.本科目核算银行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银行应将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手续费收入等各项收入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税金、费用和其他支出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业支出、“”汇兑损失”、“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为利润。
年度终了,银行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亏损作相反分录。
3.年度终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本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应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如下:
(1)应交所得税:核算银行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每期终了,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盈余公积补亏:银行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银行从税后润中蜇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银行计算应付投资者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5)应交特种基金:银行计算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6)未分配利润:年度终了,银行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从“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明细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