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短经/禁令四五 中华文库
孙子曰:“卒未专亲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卒已专亲而罚不行,则不可用矣。故曰:视卒如婴儿,故可与之赴深溪;视卒如爱子,故可与之居死地。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知理,譬若骄子,不可用也。”《经》曰:“兵以赏为表,以罚为里。”又曰:“令之以文〔文,惠也。〕,齐之以武〔武,法。〕,是谓必取。”故武侯之军禁有七〔孙子曰:“无法之悬,无政之令。”《司马法》曰:“见敌作誓,赡功作赏,此盖围急之时,不可格以常制。”其敌国理戎,周旋中野,机要纲目,不得不预领矣〕:一曰轻,二曰慢,三曰盗,四曰欺,五曰背,六曰乱,七曰误,此治军之禁也。
若期会不到,闻鼓不行,乘宽自留,回避务止,初近而后远,唤名而不应,军甲不具,兵器不备,此谓“轻军”〔有此者,斩之。〕。
受令不传,传之不审,以惑吏士。金鼓不闻,旌旗不睹,此谓之“慢军”〔有此者,斩之。〕。
食不廪粮,军不部兵,赋赐不均,阿私所亲,取非其物,借贷不还,夺人头首,以获功名,此谓“盗军”〔有此者,斩之。〕。
若变易姓名,衣服不鲜,金鼓不具,兵刃不磨,器仗不坚,矢不著羽,弓弩无弦,主者吏士,法令不从,此所谓“欺军”〔有此者,斩之。〕。
闻鼓不行,叩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起,指麾不随,避前在后,纵发乱行,折兵弩之势,却退不斗。或左或右,扶伤舆死,因托归还,此谓“背军”〔有此者,斩之。〕。
出军行将,士卒争先,纷纷扰扰,军骑相连,咽塞道路,后不得前,呼唤喧哗,无所听闻,失行乱次,兵刃中伤,长将不理,上下纵横,此谓“乱军”〔有此者,斩之。〕。
屯营所止,问其乡里,亲近相随,共食相保,呼召不得,越入他位,干误次第,不可呵止。度营出入,不由门户,不自启白。奸邪所起,知者不告,罪同一等。合人饮食,阿私所受,大言惊语,疑惑吏士,此谓“误军”〔有此者,斩之。〕。
斩断之后,万事乃理。所以乡人盗笠,吕蒙先涕而后斩。马逸犯麦,曹公割发而自刑。故太公曰:“刑上极,赏下通。”孙子曰:“法令孰行?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此之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