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中华文库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9月27日于北平市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 |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章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 |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
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
三、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