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陆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合作瞭解备忘录 中华文库
关于大陆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合作了解备忘录 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大陆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4月1日于台北市 |
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大陆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双方”)就大陆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1.大陆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
i.投资于已获得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ii.投资于已获得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法规允许的集合投资计划/公募基金;
iii.投资于台湾公开上市公司的有价证券,并选择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得以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及/或股票经纪为其提供服务;
iv.投资于经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可投资性金融产品。
上述业务活动均指“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2.为促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和资讯(信息)交换,双方愿意在符合双方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本备忘录,建立一个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3.双方对于本备忘录中所提及的合作、资讯(信息)交换和互助活动将在互惠的基础上开展。本备忘录仅是一种意愿的表达和陈述,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义务,亦不改变或强制取代任一方的有关法规或监督管理要求,以及以监督管理为目的的资讯(信息)交换。
4.双方已就监督管理合作签署了备忘录。在互惠的基础上,这将最大限度地告知大陆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资讯(信息)及可能存在的不利情况。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所涉及的大陆商业银行和受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在本备忘录中均以“相关机构”代称。关于双方合作的相关安排具体如下:
i.相关机构在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实质性监督管理问题,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大陆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ii.关于相关机构的实质性监督管理问题,大陆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实质性监督管理问题”如下:
a.相关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操作,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规;
b.是否存在与法规发生实质性违背的现象;
c.是否存在对相关机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件。
iii.如果双方相关机构在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要采取补救性措施,双方需在采取适当措施之前尽力合作,并在合作可行后立即通知对方。
iv.在目前的安排下,双方代表需要定期会晤,讨论监督管理的总体发展以及相关机构的情况。如果任意一方计划就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访问另一方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机构,需要将该计划通知另一方,并就访问过程中的重大发现进行讨论。
v.本备忘录并未要求双方共享非公开监督管理资讯(信息)。在特殊情况下,一方可以从另一方寻求获得非公开监督管理资讯(信息),但一般情况下这种要求并不能频繁使用。双方只有在得到相关法规的允许或至少未禁止的情况下,方可向对方提供资讯(信息)。在特殊情况下,当相关法规允许提供非公开监督管理资讯(信息)时,接收方需要确保所接收资讯(信息)的机密性,除非双方依强制法规被要求向特定人或机构提供这些非公开的监督管理资讯(信息);在此情况下,双方需要立即通知对方以合作保护这些资讯(信息)的机密性。
5.双方依据本备忘录提供书面资料时,资料上每页均应标示“依据《关于大陆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合作了解备忘录》提供”的文字。
6.通过上述监督管理合作的安排,双方同意增进相互支持和资讯(信息)交换,以促进双方在各自体系中能够更好地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能。
7.本备忘录议定事宜,由双方指定的联络人实施。双方依据本备忘录所进行的所有沟通与联系工作,除双方同意改以其他方式外,应限于附录所列的联络窗口。附录所列联络窗口如有变更,任一方得以书面通知对方,无需重新修订本备忘录。
8.本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双方可以在达成书面共识的前提下,修订或终止本备忘录的任何或全部内容。任一方提出终止通知,于终止前依本备忘录提供的资讯(信息)或执行的行动,仍然有效,惟相关保密条款永久有效。
9.本备忘录于四月一日签署,双方各执二份,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台湾方面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代表 |
大陆方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代表 | |
陈裕璋 | 尚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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