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49年12月2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于12月4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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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第一期公债于1950年1月至3月问发行了一万万分。第二期公债因国家财经状况已基本好转,没有发行

      一、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决定于1950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二、本公债之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细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之。此项平均市阶,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十日公布一次。

      三、本公债总额为二万万分,于1950年内分期发行。第一期在1950年1月至3月间定期发行。继续发行时间,由政务院决定之。

      四、本公债分五年偿还,第一年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以后每年递增百分之五。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

      五、本公债定为年息五厘,亦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

      六、责成政务院根据本决定制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公布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