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琐高议 中华文库
青琐高议 〔宋〕刘斧 撰辑 |
这份文献需要将对应的汉字进行繁体化或正体化。请按照本是传统汉字的原文对本文进行校对,并且特别注意一简对多繁及异体字的情况。但是,如果不能校对原文,请不要简单地使用机器或者人工转换,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中文简化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6年后,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后,所规定施行的汉字简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献应以传统汉字(繁体字/正体字)保存。中华民国、香港、澳门文献和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亦应以传统汉字保存。 部分中国大陆1956年之后的半简半繁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应以其原文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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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补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