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王元感丧服论
作者:张柬之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75

    夫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不刊之典也。谨按《春秋》:鲁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左传》曰:“礼也。”杜预注云:“僖公丧终此年十一月,纳{敝巾}制在十二月。士婚礼纳采、纳征,皆有元𫄸束帛,诸侯则谓之纳币。盖公为太子,已行婚礼,故传称礼也。”《公羊传》曰:“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丧娶在三年之内。何以讥?三年之内不图婚。”何休注云:“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满二十五月。纳采、问名、纳吉,皆在三年之内,故讥。”何休以公十二月薨,至此冬十二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是未满三年而图婚也。按经书十二月乙巳公薨,杜以长历推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非十二月。经书十二月。是经误。文公元年四月,葬我君僖公。《传》曰:“缓也。”诸侯五月而葬。若是十二月薨,即是五月,不得言缓。明知是十一月薨,故注僖公丧终此年。至十二月而满二十五月,故邱明传曰:“礼也。”据此推步,杜之考校,岂公羊之所能逮?况邱明亲受经于仲尼乎?且二传何、杜所争,惟争一月,不争一年。其二十五月除丧,由来无别,此则春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尚书·伊训》云:“成汤既殁,太甲元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祀于先王,奉嗣王祗见厥祖。”孔安国注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据此则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一月大祥。故《太甲》篇中云:“惟元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是十一月大祥讫,十二朋朔日,加王冕服,服吉而归亳也。”是孔言汤元年十一月之明验。《顾命》云:“四月哉生魄,王不怿。”是四月十六日也。翌日乙丑,王崩,是十七日也。丁卯命作册度,是十九日也。越七日癸酉,伯相命士须材,是四月二十五日也。则成王崩至康王麻冕黼裳,中间有十月。康王方始见庙,则知汤崩在十一月。淹停至殓讫,方始十二月祗见其祖。顾命见庙,记诸侯出庙门俟。《伊训》云:“祗见厥祖,侯甸群后咸在,则崩及见庙,殷周之礼并同。”此周因于殷礼,损益可知也。不得元年以前,别有一年,此《尚书》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礼记》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又《丧服四制》云:“变而从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终。”又《闲传》云:“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食酒肉。”又《丧服小记》云:“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此《礼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仪礼·士虞礼》云:“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此礼周公所制,则《仪礼》三年之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

    此四验者,并礼经正文,或周公所制,或仲尼所述,吾子岂得以《礼记》戴圣所修,辄欲排毁?汉初高堂生溥礼既未周备,宣帝时少傅后仓,因淹中孔壁所得五十六篇,著曲台记以授弟子戴德、戴圣、庆傅三人。合以正经及孙卿所述,并相符会,列于学宫,年代已久。今无端构造异论,既无依据,深可叹息。基二十五月先儒考校,惟郑康成注《仪礼》中月而禫,以中月间一月。自死至禫凡二十七月。又《解禫》云:“禫言澹澹然平安之意,今皆二十七月复常。”从郑仪也。逾月入禫,禫既复常,则二十五月为免丧矣。

    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议本同,窃以子之于父母丧也,有终身之痛,创巨者日久,痛深者愈迟,岂徒岁月而已乎?故练而慨然者,盖悲慕之怀未尽,而擗踊之情已歇。祥而廓然者,盖哀伤之痛已除,而孤藐之念更起。此皆情之所致辞,岂外饰哉?故《记》曰:“三年之丧,义同过隙。”先王立其中制,以成文理,是以祥则缟带素纰,禫则无所不佩。今我子将徇情弃礼,实为乖僻。夫去缞麻之服,袭锦縠之衣,行道之人,皆不忍也。直为节之以礼,无可奈何,故由也不能过制为姊服,鲤也不得过期哭其母。夫岂不怀?惧名教逼已也。至若孔、郑、何、杜之徒,并命代挺生,模范来裔。宫墙积仞,未易可窥,但钻仰不休,必当渐入胜境,讵劳终年矻矻,虚肆莠言?所有掎擿先儒,愿且以时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