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律关于参议院之组织
制定机关:法国国民议会
有效期:1875年2月24日—1884年12月9日(不含本日)
译者: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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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至第七条,经一八八四年十二月九日法律废止。

第一条

参议院及众议院,共有建议及创制法律之权。
但关于财政案,应先送达众议院井经其表决。

第二条

参议院得组织审判大总统或内阁阁员之法庭,并得裁判关于危害国家治安之罪案。

第三条

参议院之选举,应于园会在未分院之前一个月举行。
参议院于国会正式分院之日宣告成立,执行职务。

第四条

本法应于政权法投票表决复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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