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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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于同年6月26日第三版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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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彭真副委员长的开幕词,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现在,我就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来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向大会作一简要报告,请予审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间,是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和各项检察工作逐步开展的时期。在一九七六年十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我们的国家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实现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一九七八年二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我国检察机关就是在十年内乱中被砸烂,组织撤销,人员调离,工作停顿十一年之后,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开始重建的。五年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关怀和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边建设,一边工作,陆续调进了干部,充实了机构,开展了工作。广大检察干部、司法民警在贯彻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特别是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通过学习法律,执行法律,提高了业务能力,增强了依法办案的信心,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在全国县以上都成立了人民检察院,已经有了一支十一万六千余名干部、司法民警的检察队伍,基本上担负起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的工作开始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五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是遵循下列原则进行工作的。
一、从政治经济形势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各级人民检察院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基本任务,紧密结合政治经济形势,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积极开展检察工作。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积极进行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准备工作,包括开展法制宣传,参与清理积案,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进行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试点等。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检察权,及时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一九七九年冬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城市治安会议的精神,把整顿社会治安作为一项中心任务,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方针,对于极少数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于一般犯罪分子,则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和后果,有区别地依法作适当处理。一九七九至一九八二年,全国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犯为十九万七千余人,决定起诉的(包括部分未经逮捕而直接起诉的)案犯为十九万七千余人,免予起诉的为一万四千余人,不起诉的为三千余人。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促进了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转变、改造。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还积极执行党中央有关全党动手,实行综合治理,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指示。通过办案,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堵塞漏洞;对不批捕、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人员,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会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措施等。几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使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
一九八○年九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审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的罪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对江青等罪犯的反革命罪行进行了有力的揭露,使他们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处,伸张了正义,平息了民愤,教育了群众,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各地人民检察院还分别审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各地的其他罪犯的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使他们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实现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出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所属干部、司法民警认真学习贯彻上述指示和决定,积极投入这场斗争,协同有关单位查处了大量经济犯罪案件,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办事,就使检察工作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保卫和促进四化建设,各项检察业务也得以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努力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不是对所有法律的执行情况都进行监督,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检察权。五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严格遵守这个规定,坚持了对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违反党纪、政纪和不触犯刑律的一般违法行为,则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处理。
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切实担负起了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和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并逐步开展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这主要是通过办案,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如有违法行为,即提出纠正;对人民法院的错判或量刑有畸轻畸重情况时,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促请人民法院加以改正;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协助主管部门改进监狱、看守所和劳改、劳教场所的管理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一九八二年,全国检察机关审结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中,批准逮捕的占百分之八十九点四,不批准逮捕的占百分之十点六。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经检察机关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占审结数的百分之九十一,免予起诉的占百分之七点八,不起诉的占百分之一点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已很普遍,出庭率已达百分之九十九点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结,改判的占审结的抗诉案件的百分之五十九,裁定重新审判的占百分之七点一。这样,就彻底改变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漏洞,大搞法西斯专政,想抓谁就抓谁,想给谁定什么罪就给谁定什么罪的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由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各政法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办案质量有很大提高,粉碎“四人帮”以后的几年来发生的冤案错案很少。对于促进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进行四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办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案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重建开始,即已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办理了一批经济案件。特别是一九八二年,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指示和决定,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集中力量,加强领导,协同有关部门抓紧查办大案要案。这一年办理的经济案件,是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最多的一年。这一年中,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盗伐滥伐森林案和走私贩私、投机诈骗案等经济案件共三万三千余件,已办结三万一千余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万七千余件,法院已审结并作有罪判决的一万一千余件,占审结数的百分之九十九。有力地打击了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还立案侦查了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破坏选举、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等各类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共一万四千余件,已办结一万二千余件,依法逮捕了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受理、接待了大量的人民来信来访,对分工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维护了法制,伸张了正义,密切了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
四、不断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各级人民检察院自重建时起,就坚持边建边干,以干促建的原则,注意加强检察队伍的建设。组织检察干部、司法民警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分清是非,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消除余悸,树立敢于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努力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斗争。并抓了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组织的整顿,克服软弱涣散的状态。对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以及“文化大革命”中遗留的问题,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了初步清理。培养和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使各级领导班子得到了加强。对极少数干部、司法民警的违法乱纪行为也进行了严肃处理,进一步纯洁了队伍。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还积极主动,因陋就简,采取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地轮训干部。通过整顿和训练,干部的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为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完成各项任务,创造了条件,提供了组织保证。几年来,广大检察干部、司法民警在条件差、困难多的情况下,艰苦奋斗,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并且涌现出了一大批立场坚定、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先进人物。有些同志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光荣牺牲,以身殉职。
五、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工作中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实践表明,这与过去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比较,更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个人主观片面决定问题,对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五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严格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办事,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发展的斗争中,发挥了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但是,我们的工作同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全面展开,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仍然需要研究改进,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还不健全,检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还不高,我们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还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我国社会的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现在,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整个社会一年比一年安定。但是,社会治安还没有根本好转,刑事犯罪问题还比较突出。其中凶杀、抢劫、强奸、盗窃等恶性案件还时常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国家的信誉。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新形势下,社会治安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问题。党的十二大提出要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的颁布施行,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个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检察工作要继续前进,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革,使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情况。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决贯彻执行宪法,把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项重要规定真正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要根据宪法的规定,一方面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在工作中,把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改造犯罪分子,作为主要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认识专政与民主的关系,严格区别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问题,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使检察机关的全部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检察工作人员都要明确树立法制观点、群众观点、民主观点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在工作中坚持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秉公执法,不谋私利,不搞特权,做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二大和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继续参加整顿城乡社会治安,坚决打击经济领域和政治、文化领域中危害社会主义的严重犯罪分子,积极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在整顿社会治安中,要正确地按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办事,认真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惩治犯罪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结合起来,克服孤立办案的思想和做法。要继续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同时要结合检察业务,做好法制宣传、思想疏导和教育挽救失足者等工作。还要加强调查研究,经常分析社会治安动态和犯罪原因,提出防止犯罪的措施和建议。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那些玩忽职守,给国家财力物力造成重大损失,给工作造成重大贻误的;对于无视国家法纪,肆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参与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活动的;对于纵容、包庇自己的子女、亲友、下属的犯罪活动的,都要依法追究。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检察工作。要从指导思想、业务工作、机构设置、规章制度、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等各个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破旧创新。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对适合今天情况的好的传统和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要继续坚持和发展;对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要努力加强;对一些不适应新情况的老办法,必须进行改革。通过改革,清除“左”的和右的思想影响,打破老框框,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使检察工作能适应新的情况。在改革中,要继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调整好各级领导班子,整顿和纯洁队伍,切实抓好干部轮训和在职学习,提高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尽快实现检察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发挥对敌专政和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的职能,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