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陈丕显
1987年4月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制定了一些重要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议决定了一些重大事项,加强了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任免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同时,根据彭真委员长的意见,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人大机关建设,以及人大干部学习法律等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改进和加强了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并为今后做好人大工作进一步打下基础。
    

    一、认真审议法律草案,严肃制定法律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制定了土地管理法、邮政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7个法律,还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两个决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并经审议,决定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条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此外,常委会还两次审议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这是我国立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的一年。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严肃执法,首先要严肃立法。为了做到这一点,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做了以下工作:
    
           (一)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在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委员长、副委员长和部分委员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沈阳、山西、四川等地调查,有7位委员分别向常委会提出了调查报告。在制定企业破产法、海关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和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到14个省、市作了调查。
    
           (二)对审议的法律草案,除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外,还对一些重大的或意见比较多的法律草案,召开专门会议座谈讨论修改。在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联合召开了12省、市人大和政府以及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在制定土地管理法时,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召集11个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了座谈会。审议工业企业法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召集一些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开了座谈会。
    
           (三)提供有关法律资料,便于常委会委员进行审议。在一年来举行的五次常委会会议上,共印发各种参阅资料126件,仅为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就印发了51件,为审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印发了24件。这些材料介绍了制定有关法律的基本情况,反映了法律草案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的不同意见,并提供了国外的有关法律资料以便参考。
    
           (四)在审议法律草案时,认真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工作,充分展开讨论,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在意见不一致时不急于决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进行表决时,因有些委员对卖淫、嫖宿暗娼是否处以罚款问题意见不一致,争论比较激烈,就暂缓通过。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一些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法很有必要,但又认为当时制定破产法的条件还不成熟,法律不配套,一些重要条文还需要研究修改。委员长会议认真研究了这些意见,建议暂不提付表决。常委会会议对工业企业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委员们充分发表了意见。大家一致认为,确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是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坚持下去。委员们对企业法草案的大部分条文的意见是一致的,但认为企业改革正在深化,还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因此,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这个法律草案不提交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五)认真吸取各种意见中的合理因素,对法律草案反复修改和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先后作了3次修改,其中对卖淫、嫖宿暗娼行为除规定严厉禁止,违者处以拘留、警告、实行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是否处以罚款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最后把可以单处罚款修改为可以责令具结悔过、并处罚款。在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过程中,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先后作了5次修改。主要修改有:⒈明确了制定破产法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这就说明破产法实际上也是一个积极的促进法;⒉明确了企业破产的界限是“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规定了不予宣告破产的三条界限,国家对企业破产可以干预;⒊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⒋鉴于我国还缺乏实行破产制度的实践经验,将企业破产法改为试行法;⒌为解决法律配套问题,规定破产法自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实践证明,严肃立法是我们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由于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了以宪法为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科学态度,坚持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应有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
    

    二、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一年来,常委会做了以下工作:第一,对一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问题,分赴江苏、湖南、四川等省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注意了区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民族委员会还分别对文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试行)、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第二,支持和督促一些地方纠正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作法。如:有的地方把依法应由人大免职的干部,不经人大而由人大常委会免职;有的地方不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应有的职权,任意撤换或频繁调动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有的地方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没有通过提请任命的人员,随意进行指责。常委会要求有关地方作出了必要的处理,严格依法办事。第三,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对各地提出的有关法律的问题,作了认真的研究和答复。一年来,共答复186件,其中属于国家机构法律方面的125件,刑法方面的28件,民法方面的21件,经济法方面的12件。
    
           常委会认为,要做到依法办事,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后,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普法工作抓得比较紧,定期听取汇报,组织检查。有的副委员长和常委委员还深入到一些地方,调查、总结普及法律常识的经验和问题。一年多来,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参加普法学习的已有三亿人左右。通过学习,许多干部、群众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司法部关于1986年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情况的报告。委员们认为,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已取得很大成绩,但也应该看到,这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持不懈地长期抓下去。
    
           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和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一个时期以来,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滋长、蔓延,极少数人否定四项基本原则,鼓吹“全盘西化”,走资本主义道路。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违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同时有些地方或有关机关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还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因此,《决定》重申宪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强调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个《决定》是当前在全国人民中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的重要教材,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想武器和法律武器。中共中央对这个《决定》极为重视,专门发了关于宣传贯彻《决定》的通知。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了学习、讨论,不少地方还作出了贯彻落实的决定。常委会认为,当前应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国人民中,特别是各级干部中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并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的光荣职责。
    
           一年来,常委会在法律监督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是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们对此提出了一些批评和建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由陈丕显、黄华副委员长主持,进行调查研究,在总结几年来各级人大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初步意见。人大的监督涉及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有些问题需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加以解决。当前,要提高对法律监督的认识,充分认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国家体制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下级国家权力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要研究、制定有关监督程序方面的法律。人大常委会也要自觉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
    

    三、听取和审议政府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一年来,常委会听取了李先念主席、赵紫阳总理出访欧洲、亚洲、非洲一些国家的报告;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授权,听取和审议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关于1985年国家决算的报告,批准了1985年国家决算;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1986年经济发展情况和1987年计划重点的汇报,关于1986年国家预算预计执行情况的汇报,关于农业生产情况的汇报,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汇报,关于1985年审计工作的报告,关于我国核电站建设情况和发展方针的报告;常委会还审议批准了7个签订公约和条约的议案,以及关于国务院设立监察部和机械工业委员会的议案等。
    
           委员们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既讲成绩又讲问题,表示满意。认为去年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都取得了重大成绩,1984年到1985年一度出现的经济过热和“超高速”现象初步调整过来,生产发展正在逐步地趋于正常。国务院所采取的加强宏观控制的措施,“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改革方针,是正确的。同时,委员们认为,在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潜伏的不稳定因素,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财政开支的盘子过于膨胀,决不能掉以轻心。委员们同意国务院提出的要继续压缩空气,扎扎实实地搞好改革和建设,保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方针。委员们强调,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调整投资结构,集中必要的物力和财力,保证重点建设;要正确处理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关系,决不可用片面地提倡高消费的办法来刺激人们的胃口;要下大力气抓好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适当增加投资,以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物价改革要力求稳妥,努力保证广大群众收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物价的上涨幅度;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要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讲排场、摆阔气的奢侈风气,广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委员们还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几项规定,对于打破用工制度的“铁饭碗”和分配上的“大锅饭”,增强企业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实施的步骤要稳妥,措施要周密。
    
           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设立监察部的议案,认为恢复并确立行政监察制度,这是按照宪法规定完善国家体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多年来,我们国家对违反政纪的没有专门机构管,几次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对此提出意见。现在决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监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情况和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监察,这对于保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对国家有关机构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政府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但也有不同的职责。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权;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政府处理。
    

    四、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决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87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为了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决定,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王汉斌秘书长还就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具体办法,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出的问题。常委会认为,这次换届选举工作,需要从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考虑,在完善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有所发展。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切实保障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选出多数或绝大多数选民比较满意的代表。这次对选举程序和方式等问题做了一些改进:一是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各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提出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如有选民自己愿意当候选人的,可以经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各政党、团体提出的或选民联名提出的候选人,都必须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并应经过选民充分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准许不把选民联名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不能自行硬性规定代表构成的比例,更不能要求保证选举这个人那个人。各政党、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能获得较多数选民同意,不能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二是为了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和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或选民应当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根据选民的意见,介绍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三是进一步明确必须坚持差额选举,不能搞等额选举。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也规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进行差额选举,不能搞等额预选和等额选举。
    
           其次,为了使各级人大能够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根据精减、效能的原则,经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商量,建议适当减少代表名额。这次修改选举法,把全国人大代表由不得超过3500人减为不得超过3000人。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对适当减少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作出了规定。今后,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可以采取按人口数和行政区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逐步规范化。同时,需要考虑提高代表素质,在保证工人、农民、少数民族、妇女的代表应有适当比例的前提下,逐步改善代表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要考虑选出的代表应能履行代表的职责,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能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能够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再次,为了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专职。要逐步改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素质。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应能任满一届,不能任满一届的,不要提名为候选人;已经当选的,即使任内年龄过限,也要任满一届。为了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建议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中要有年纪较轻能连任两届的人选。身体不好,基本上不能坚持工作的,不要安排为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上述规定和建议,是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今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我们还要进一步采取各种切实的步骤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实践中继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目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各地都加强了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认真宣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的规定,努力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有关选举的各项工作。许多地方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过程中,注意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保证尊重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在建设民主的选举制度方面,在严格依法进行选举方面,有了重大的改进,许多选民对这次选举表示比较满意。但也有少数地方,由于一些干部,对有关法律不熟悉、不了解,或者民主、法制观念不强,怕麻烦、图省事,发生了一些不民主、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有的没有把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有的仍然搞等额选举;有的勉强群众选举这个人那个人;有的选区选出的代表超过法定人数,等等。对这些不民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一些地方已作了纠正。常委会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要充分重视搞好选举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很好组织力量,精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研究、慎重处理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切实依照选举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民主程序办事,坚决纠正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安排代表和委员视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为了便于代表和委员深入基层,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行使职权,去年以来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视察办法作了改进,采取分散的经常的视察与集中的视察相结合的办法,效果较好。一年来,不少代表和委员单独或几个人一起进行经常的不脱产的视察活动。有些代表还深入到边远、贫困地区视察,对发展这些地区的经济建设、改善群众生活,提出了一些比较实际的意见和建议。这次会议前夕,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十天至半个月的视察活动。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日期,由代表自行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加以安排。同时还注意围绕着六届五次大会将要审议的议案,听取有关地方1986年国家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为更好地审议议案做了准备。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和代表共提出265件议案和3341件建议。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将其中50件议案交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对交付审议的议案,在调查研究和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逐件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业经常委会批准。这些议案中有33件是属于法律方面的,其中有5件常委会已经通过了相应的法律或决定。如海关法已经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已经提请常委会审议;安徽省代表团、鲁光等31名代表提出的省人大常委会设秘书长、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地区中级法院院长、检察分院检察长改为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程序等,在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中已做了规定;安徽省代表团关于设立国家监察机构的议案,已由国务院提请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还有16个法律如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公路法、种子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城市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教育法、职工教育法、教师法、律师法、出版法等,正在起草或准备起草。另外17件议案中提出的关于经济、教育、科技和民族等方面的问题,有12件已经或正在解决。如国务院已研究决定在“七五”期间再增加一部分农业投资,以增强农业的后劲;逐步增加科技经费,加速我国科技发展等。⒉其余215件议案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交有关方面作了处理。所提问题已基本解决或正在解决的99件;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拟在今后解决的82件;供有关部门通盘研究、参考的16件;目前难以解决、作了解释的18件。⒊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334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分别作了研究办理,并答复了代表。建议中所提的问题已经解决和正在解决的占65%;其余问题因受当前条件限制需待以后逐步解决,或供有关部门参考。
    
           常委会还注意了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一年来,除了每次常委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并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外,还通过举行代表座谈会、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查、印发资料等形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为了总结经验,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由廖汉生副委员长主持,就加强同代表联系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常委会办公厅还召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处长会议,研究、探讨同代表联系的途径和措施。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继续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做好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在全国人大代表比较多的城市和地区,可以组成代表小组,以便于代表开展活动。同时要研究制定关于人大代表的工作条例,从组织制度上、物质上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便于依法行使职权。
    

    六、进一步开展同各国议会的交往和联系

           随着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活动逐步开展。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世界五大洲39个国家的议会进行了双边交往,其中来访30起,出访14起,访问了24个国家。此外,还派团出席了各国议会联盟召开的两届大会和由各国议会联盟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召开的环境问题的专门会议。在这些国际交往活动中,我们坚持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注意按照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耿飚、彭冲、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荣毅仁、廖汉生副委员长分别率领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了11个国家,都受到了隆重、热情和友好的接待。通过访问,进一步加强了同亚洲近邻国家的友谊;恢复和发展了我国人大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议会的联系;促进了同北欧、西欧和其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同时,也进一步发展了我国人大同更多的外国议会的联系,增进了我们对外国议会情况的了解。在代表团出访和接待来访,以及出席国际会议时,我们还介绍了我国国内的发展状况,介绍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制建设的情况,阐明了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的政策,广泛宣传了我们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发展对外友好合作关系,增强了一些外国朋友对我国的了解和友谊。
    
           全国人大代表团还首次应邀访问了尚未建交的巴拿马和乌拉圭两个国家,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对推动双方经济合作和国家关系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开展议会对口机构之间的交往是人大外事工作的重要一环。一年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的对外友好小组,同外国议会的对口机构相互往来达20多次,显示了全国人大外事活动的多样化,这对于借鉴外国议会的有益经验,是有意义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外事工作是我国整个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际交往中的一条不可缺少的渠道,它不同于政府外交和民间外交,有自己的特点。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议会外交的有利条件,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利用多种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为我国的和平建设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服务。
    

    七、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

           彭真委员长多次提出,要研究解决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的问题。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由彭冲副委员长主持,从去年9月开始,对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问题,开了22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在系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方案。
    
           一年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做了许多工作,在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协助常委会做好法律监督、加强调查研究,以及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等方面有了新的发展。民族委员会同9个民族自治地方研究了起草自治条例的问题,并对保障散居的少数民族权利的立法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法律委员会对提交审议的各项法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反复审议、修改,提出了审议报告。财经委员会就工业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草案的审议、修改,到十几个省、市作了调查。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了国境卫生检疫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研究所法、自然科学社会团体法等法律的研究、制定和草拟工作。外事委员会对海关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法律草案以及7个签订公约和条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华侨委员会草拟了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先后在天津、北京、广州等地召开了座谈会征求意见。财经委员会还倡议召开了华北五省(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座谈会,专门交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的情况和经验。教科文卫委员会分别召开了西北和中南、西南地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华侨委员会也召开了人大侨务工作座谈会。这些工作,对于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专门委员会设立的时间不长,尚处于探索、积累经验的阶段,还存在若干问题,需要抓紧妥善解决,以便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为此,首先要进一步明确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议案,工作任务是很重的。建议专门委员会委员应有半数专职,他们的社会活动应服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需要,保证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的时间。其次,健全必要的制度,使议案的审议工作制度化。要尽量保证专门委员会有足够的审议时间,专门委员会要抓紧提出审议报告或意见。再次,委员长会议要定期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的。几年来,机关工作有所改进和加强。但是,还不适应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在为常委会审议议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以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做得还很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为常委会审议议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和可供选择的方案,做好会议的各项服务工作,并承办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为了做好这些工作,应逐步健全工作机构,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充实工作人员,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以便更好地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服务。
    
           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学习,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搞好人大机关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论是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还是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最重要的业务能力。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由耿飚副委员长主持,研究提出了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的意见。要求每个干部都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学习、掌握宪法和各项法律的基本内容,熟悉人大工作的性质、任务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并要懂得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去年9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公布后,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机关干部组织了多次学习、讨论。委员们认为,应当把《决议》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决议》强调指出,建设高度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之一,过去多年来的一个重要历史教训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这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重大的责任,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
    
           各位代表: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的工作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距离人民的要求和期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工作中还有不少的缺点和问题。为了使管理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需要制定的法律还很多,特别是经济的、行政的法律还不完备,立法的任务还是很繁重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不够有力,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地行使职权,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常委会的组织、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逐步加以解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不断地改进和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为把我国建设成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