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各国人权报告台湾部分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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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2004年2月2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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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是一个多党民主政体。2000年,在国民党执政50多年后,民主进步党候选人陈水扁在总统选举中获胜,台湾历史上首次实现政党之间的政权移转。总统任命行政院(即内阁)院长。根据1997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立法院有通过不信任投票解散内阁的权力。2001年举行的自由、公平的选举中,民进党赢得立法院相对多数席位。除民进党外,国民党、亲民党和台湾团结联盟在立法院中都发挥重要作用。按照宪法规定,司法院独立于政治体制中的其他部门之外,政府在实际中尊重司法独立。
内政部警政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和法务部调查局负责内部安全执法。警察与安全机构在文人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警察部门偶有侵犯人权的行为。
台湾拥有出口导向的自由市场经济。经济自由化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国营和党营事业,在金融、运输、公用事业、造船、钢铁、电信和石化等主要经济部门原有的支配地位。服务业及资本和技术密集工业是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主要出口产品是电脑、电子设备、机械和纺织品。总体来说,台湾2300多万人民享有高生活水准,收入分配平均。
当局总体上尊重公民的人权;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问题,主要包括:警察虐待被羁押者、司法腐败、军队欺凌事件、对妇女施暴和歧视、儿童卖淫和被虐待、有贩卖妇女和儿童的事例。
对人权的尊重
第一节 对人格的尊重
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存权
没有关于政府或其机构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存权的报告。
(2) 失踪
没有关于由政治原因导致人员失踪的报告。
(3) 酷刑和其他残忍、非人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不得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但是有可信的报告说,警方偶有对在押者施行肢体虐待。
法律允许嫌犯在受讯问时有律师在场,主要是为防止发生侵权行为[参见第一节(4)]。法务部称,对每一次侦讯都进行录音或录影,对一切有关虐待的指控都予以调查。但是,律师和法律学者指出,嫌犯受虐的情况最常发生在侦讯不录音录影而且通常没有律师在场的地方警察局。自9月起,除录音或录影外,每一次侦讯时必须有两名警官在场。若无法做到两名警官在场,侦讯报告必须指出此点并说明理由。至4月为止,共有585间侦讯室装设完备的录音机和摄录机。警政署指示所有警察局的兴建规划都包括录音/录影侦讯室,并在短、中、长期的预算提案内列举这些设施的开支。同样在9月,政府实施一项刑法条款,规定刑事指控必须以合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无论是被告或从犯的供词,若无其他证据支持,不足以据此定罪被告;被疑为非法取得的供词必须经过调查,才可继续追查其他证据。
执法部门的科学调查技能仍然薄弱;但是,警政署继续做出努力,以更新罪证检验分析技术和训练犯罪现场调查员,来提高调查技术水平。
警政署说,有关法规禁止虐待嫌犯,虐待嫌犯的警察受到惩处。受到肢体折磨的在押者有权控告警察刑求。嫌犯供词若是刑求所得,则法庭不予接受。政府指出,本年度未曾发生这种情形。台湾高等法院在1月无罪开释“苏建和三囚犯”,他们指称,在1991年一宗谋杀控告案中他们被警方屈打成招。截至年底,检察官正在对法院之判决提起上诉。
虽然调查刑求和不当行为的主要责任由检察官承担,但在政治体制中具有平行地位的负责调查官员不法行为的监察院,也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政府表示,进行尊重人权观念的教育是警察基本训练的一部份,同时这一年当中,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及各警察机关,均在学生课程和人员训练中加强人权和法律教育。人权组织承认这些改进。
体罚为军法所不容,国防部近年来实行了数项计划来解决这个问题。2002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成立了保护和促进军人权益的委员会。不过11月,立法院反对党委员提出军中欺凌下级的事件。行政院长表示,政府会调查这些案件,并保证会更积极确保军中对人权的保障。
监狱条件总的来说符合国际标准。狱囚中男与女、青少年与成人、以及待审的在押者与已定罪的犯人,均分隔开。但是仍然存在着,47所监狱过于拥挤及非法外籍人士被留置于拘留中心时间过长等问题。警政署最近采取的措施,已使非法外籍人士在拘留中心的平均逗留时间从2001年的78天降为2002年的55天。据法务部统计,超过监狱容量的犯人人数从2002年7月的2321人,增加到2003年7月的5018人,即由4.4%升至9.6%。到年底时,为解决过于拥挤问题,扩大和新建监狱计划均已展开。
当局允许人权观察人员探访监狱。
(4) 任意逮捕、羁押或流放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羁押,当局总的来说遵守这一法律规定。警方若怀疑某人犯有可判五年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并有充份理由认为其可能逃跑,则可合法地在无逮捕状的情形下将其羁押。警方在十分紧急、来不及向检察官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无传票侦讯。但是,当局在拘留嫌犯后必须立即向检察官申请逮捕状,以将被捕者最长羁押24小时,并必须书面通知被羁押人或指定的亲友,告知逮捕或侦讯的理由。若检察官拒绝逮捕状的申请,警方必须立即释放被羁押者。被起诉者可由司法机关酌情交保释放。自2000年,警政署采取步骤防止未经授权透露被羁押者身份资讯。2002年,司法院禁止电视摄影机进入法庭,司法部长要求检察官提供面罩以便嫌犯保密自己的身份。
警政署和法务部对所有警察单位具管辖权。观察家认为,贪污的历史及文化传统阻碍了警方的效能。12月时,立法院通过警察勤务法,其中提供警官评估“可能原因”的指导方针。人权组织抱怨,此法未能解决他们所有的顾虑,尽管政府进行改革,他们仍然关切警方的效能。
法律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将人逮捕后的24小时内向法院申请将其继续羁押的许可。审判前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法院可批准延长一次,期限不超过两个月。类似限期也适用于审理期的羁押。刑期不超过10年的罪行,则审理及上诉期内,羁押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最长两个月。在二次上诉期内,只能将羁押时间延长一次。一般来说,当局遵守这些程序,法庭审理通常在起诉后三个月内开始。
《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在侦讯嫌犯时,必须向其说明所受到的具体指控,告知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雇用律师的权利和要求警方调查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权利。如果后来对指控内容做了修正,警方必须告知嫌犯。当局一般在调查阶段尊重在押者要律师在场的要求。当被羁押者要求律师协助,警方必须等候至少4小时等律师到场,才可进行侦讯。法律虽规定在审理阶段须为贫困者提供律师协助,但是对警察侦讯阶段没有这种规定。不过警政署自9月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贫困者接受侦讯时提供了更多保护。该法修正后规定,在晚间进行侦讯所得的供词通常不做为证据;若供词被指为是非法取得,则必须先调查始能用于法庭上[参见第一节(3)];除紧急情况无法取得这类设备为例外,侦讯必须录音或录影存证;侦讯的书面报告与录音带或录影带内的证据相冲突时,则有矛盾的侦讯纪录不得做为证据。但是一些人权组织继续反映说,嫌疑人在警察侦讯期间往往没有法律代表,因此法律规定并没有提供他们足够的保护。此外,熟悉情况的观察家指出,“公设辩护律师”通常要到审理的最后辩论阶段才出庭,他们很少真正花时间与当事人讨论案情。针对这个反映,自2月起,法院已可以为被羁押者指定私人律师或公设辩护律师。法院规定,第一审时,每次开庭前律师至少与被羁押者访谈一次,到上诉阶段,不论何时只要被羁押者要求便须进行访谈。
宪法没有关于强迫流放的规定,实务上亦不存在此种做法。
(5) 不给予公正公开的审判
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政府一般在实际中尊重这一规定。但是,虽然政府近年来为消除腐败和减少政治对司法的影响做出了努力,有些问题仍然存在。
近年来,司法院采取了若干措施减少政治对法官的影响。司法任命和升迁由独立的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来决定。司法裁决不再必须经由主审法官审议,除非是由“助理法官”做出的裁决。案件的分配由法官自行决定。而且,法官和司法院院长不得参与政治活动。1月,包括学者、人权人士及法律专家在内的6个非政府组织,组成一个15人委员会监督大法官提名过程。在8月17日发布的报告中,这个委员会评鉴15位大法官提名人,发现有3人资格不符,包括司法院副院长。这些非政府组织指出,他处理死刑案件时缩短宣判和执行的间隔时间,违反人权。报告中也质疑其政治中立。虽然报告发表,立法院仍通过这些提名案。
政府的反腐败运动也加强了司法院消除司法腐败的努力。虽然立法院尚未通过司法院长提出的司法行为准则,但这些提议已导致考评司法表现的规范有所修正,对法官财务公开申报的审查有所加强。此外,人权课程也包括在司法院的训练计划中。这些因素减少了不当司法行为;但是,对个别法官的腐败指控继续存在。这一年内,地方法院纪律委员会和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均受理桃园某法官怠忽职守的案件。同样在这一年,高等法院某法官因规避高阶政府官员不得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限制,遭到监察院弹劾。
司法院是政治体制中并行的五院之一。司法院以一位院长和一位副院长为首,并含由15名成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大法官会议负责解释宪法及法律和法规。司法院的下属机构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行政法院也进行司法审议。
法律规定了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一般而言这项权利得到实际尊重。案件由法官而不是由陪审团裁决;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并对司法院负责。通常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涉案各方和证人是由一位法官讯问,没有辩护律师或检察官直接提问。法官可以拒绝听取证人作证,或在认为与案情无关的情况下,拒绝接受一方想要提出的证据;拒绝听取证据可以成为上诉的因素。审理公开进行,但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性质敏感可能招致众多旁听者的案件,旁听也许需要获得法院许可。
被告有权请律师辩护。如果被告被起诉的罪名涉及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或被告家境贫困,法官可以为其指派一名律师。被指派给被告的律师通常在起诉后和开庭中提供帮助,但在警察侦讯阶段往往不在场。政府虽然采取措施加强辩护代理制度的成效,但是有些人权律师表示,必须有更多的改进[参见第一节 (4)]。法律规定不得强迫嫌犯作证,被告的供词也不得被用作定罪的唯一证据。凡被定罪者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判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可以向再上一级上诉。最高法院自动审议无期徒刑和死刑判决。
2002年5月,立法院通过刑事诉讼立法,使法官成为法律案件的公平裁决人,而非有义务帮助检察官搜集证据的政府执法人。这一修正案使法官的地位高出检察官,要求检察官完全承担调查的责任和说服法官被告有罪的职责。
2001年,大法官会议宣布1985年的《检肃流氓条例》中某些有关合法程序的条款违宪。原来的法律允许警方在嫌犯被调查期间最多可将其羁押达一个月,并可再展延数月,有悖于国际标准。2002年4月,立法院通过法律,废除这一规定。
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报告。
(6) 任意干涉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宪法和刑事、民事法都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条款。立法院于2001年修正《刑事诉讼法》,规定除非是在“逮捕中的附带搜索”或担心证据可能被毁的情形下,否则检察官必须取得由司法部门批准的搜索票。但是,批评人士说,有关逮捕时附带搜索的条款不仅违宪,而且经常被警方作广义解释,成为搜索非实际逮捕场所的理由。警政署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在追捕逃犯或事实显示某人正在犯案时,才允许进行无票搜索。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必须在24小时内向检察官或法院提交报告。进行非法搜索的警察可受到非法进入的控诉,并被判处最长一年的徒刑。
2001年,大法官会议裁定,曾用来给予警察在公共场所搜查个人和进行停车检查的极大裁量权的《警察勤务条例》,并没有给予警察这类搜索权,除非能够确定对公众安全构成明确危险。大法官会议指出,这样的搜索有可能侵犯行动自由、隐私权和财产权,因而指示警政署按此裁决立即修改《警察勤务条例》。 6月立法院通过修正案,政府自12月1日起实施。修正后的法律明文规定限制警察的权威,并允许平民对警方的不法行为要求赔偿。
虽然法务部和警方继续将窃听当作一种调查手段,但在1999年通过严惩非法窃听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后,非法窃听的问题已经减少。《通讯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和安全当局可向检察署提交书面申请,以监听电话,搜集重大罪案嫌犯的犯罪证据。法务部表示,过去两年获准的监听申请从2002年约 10000件增加到13834件。官员把数量增加归因于对地方和全台选举中买票指控的调查。这项法律也对情报机关的监听做出规范。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
包括:
(1) 言论和出版自由
宪法规定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当局在实际上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平面媒体全面反映社会中的各种观点。但是,电子媒体,尤其是无线电视台,仍受到某些政治影响。不过,鉴于台湾有大约100家有线电视台,其中有些播放公开批评各政党的节目,因此政党对无线电视台的影响被淡化。此外,立法院在12月通过立法,禁止政府、政党、和政党干部拥有或经营媒体机构。此法要求政府和各政党在两年内出脱对电视和广播公司的持股。在媒体担任董事或管理职位的党政官员,也必须在半年内终止与媒体的关系。此法同时规定成立国家传播委员会,取代新闻局来监督广电媒体的运作。到年底时,所有政府机关和许多政治人物皆已遵行新法的规定。
广播电台所受的控制比电视台有限,并逐渐自由化。为因应地下电台非法占有政府和私人财产并贩售私药等情事,一个跨部会小组于今年成立,专门查缉这些地下电台。交通部并于本年上半年对33家电台开罚及勒令其歇业。
其他对媒体的限制包括,不许曾犯有叛乱罪的人拥有、管理或就职于电台电视台。但民进党领导人,其中很多在1979年人权日示威活动后爆发的“高雄事件”中被判叛乱罪,并未受到影响,因为前一届政府经由总统特赦已恢复了他们的权利。
新闻界自由、活跃、有生气。1999年,立法院废止《出版法》,该法授权警方没收或禁止内容煽动、反叛、亵渎、干扰合法履行公权力、或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印刷品。不过,2002年三月,政府查抄《壹周刊》杂志社并没收16万份杂志,原因是在那期杂志上刊登了一篇文章,报导前总统李登辉设立、现任政府仍在使用的为外交任务和政策计划设置的1亿美金(35亿新台币)秘密基金。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起诉该杂志的一名记者危害国家安全;此案到年底时尚未了结。台湾高等法院在7月判处一名前记者一年半徒刑,缓刑三年,因为他的报导触及2000年某次军事演习的细节。这名记者现仍上诉中。他是首位因泄露军事机密被定罪的人。出版法于1999年废除后,警方可以依刑法和青少年性侵害防治法中破坏道德和公共秩序的理由,查扣暴力或色情书刊。警方必须先向检察官取得搜索票后方得进行查扣行为。
行政院新闻局规定,所有从中国大陆输入的出版品必须送交新闻局出版事业处审查后方能销售或出版,并仍然力求禁止输入宣扬共产主义和建立统战组织、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出版物。7月起,新闻局取消来自中国大陆的资料必须改成繁体字后方可在台湾出版的规定。但是有线电视业者仍须将输入的节目内容送交新闻局审订,并将节目字幕转换成繁体后方可播出。
新闻报导的品质良莠不齐,媒体时而践踏个人的隐私权。媒体经常录制并播放警方侦讯的内容,或在病人无力制止的情形下闯入病房。
当局不限制学术自由。
(2)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
宪法规定集会自由;当局一般在实务上尊重公民的这项权利。户外公众集会需要申请许可,通常均照例获准。国家安全法授权政府防止宣扬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示威活动。不过,主张独立的示威活动曾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形下举行。
宪法规定结社自由;当局一般在实务上尊重这项权利。《人民团体法》规定所有人民团体必须办理登记。登记不一定获准。
根据《人民团体法》,宪法法院掌有解散政党的权力。解散政党的理由包括,其宗旨或行动被认为危及“中华民国”生存。本年度宪法法院未审理过与此法相关的案件。
(3) 宗教自由
宪法规定宗教自由,当局一般在实务上尊重这项权利。宗教团体可透过其全台协会,根据《寺庙管理条例》、《人民团体法》或《民法》中有关基金会和协会的章节,向中央当局登记;但是登记并非强制性。
登记团体享有免税待遇,必须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个别宗教礼拜场所可向地方当局注册,但是很多场所并不注册,而是以宗教领导人的私人财产来使用。过去,由于担心滥用免税优惠或其他不当财务行为,当局偶而拒绝注册教义不明的新宗教,但是本年度没有关于当局企图压制新宗教的报告。
详细情况,请参阅《2003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4) 迁移、出国旅行、移居海外和回国自由
当局不限制境内旅行自由。持护照出国旅行十分普遍。
无户籍护照持有人通常发给“华侨”护照,前往台湾时必须申请入境许可。《国家安全法》规定,只有在具充份事实,足以强烈怀疑某人可能从事恐怖或暴力活动的情形下,才可拒绝发给入境许可。对拒绝入出境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不服者可向一专门委员会提出上诉。本年度没有入出境遭拒绝的报告。通常侨居国外的无户籍护照持有人可以返回台湾并恢复户籍登记,这是在选举中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的必要证件。
自1987年以来,当局大大放宽了对居民前往中国大陆的限制,到大陆旅行十分普遍。虽然立法院立法解除了之前因国家安全理由而实施的限制,准许大陆人民来台进行商务、学术访问和观光旅游,还是有许多大陆人士遭到拒发签证,原因是他们无法说服移民官员,他们不会放弃大陆的居所而成为台湾的经济移民。
所有来台的大陆人士必须提出赞助单位的邀请函,并须取得大陆事务委员会的许可。2001年台湾放松规定,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记者短暂驻台,每次最长一个月。陆委会的资料显示,有四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媒体机构曾利用开放来台采访新闻的待遇。上半年,有2569名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术、艺术、和媒体专业人士,包括125名记者,参与了两岸的交流活动。
年底时行政院正在审议一项庇护法草案。不过该草案排除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人民。上述地区的人民仍受《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所规范。当局虽不愿将可能遭受政治迫害的大陆人士遣返,却仍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遣返那些因经济理由偷渡来台的大陆居民。2002年11月,一名非法潜入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运人士获得了第三国的政治庇护。六月,另一名持假护照自南韩来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运人士被遣返南韩。在遣返前,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已给予他难民身份。
一些非法入境者拘留中心继续人满为患,被拘留者抱怨他们被关在拘留中心等待遣返的时间过长。警政署持续改善相关设施,并对拘留中心人员提供人权训练。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法入境者,等待遣返的时间从2001年的平均78天,缩短到2002年的55天。入出境管理局指责中国大陆当局拖延遣返。当局允许某些被拘留的大陆非法入境者,自费乘坐飞机经香港返回大陆。此外,当局还开始直接从马祖遣返非法入境的大陆人士或允许他们经由第三国飞回大陆,而不再把他们送到台湾的拘留中心。
1999年的《入出国及移民法》对人口偷渡规定了严格的课刑方针。法院曾受理数项与此法相关的案件;但是被定罪的案件极少。
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改变政府的权利
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改变政府的权利,并且在实际上行使这一权利。2000年,在野党候选人首次当选总统,在有3名候选人的竞选中获得了39%的相对多数票。自1992年以来,已举行过四次普遍自由、公平的立法院全民选举。
陈水扁政府在扫除腐败和防范贿选方面有重大进展。
上半年,检察官针对324件涉嫌贪污案中的680人提出告诉。除42名民意代表外,有369名政府官员遭到起诉,包括43位高阶官员,107个中阶官员和 219名基层官员。在一次扫荡组织犯罪的行动中,检察官调查了1954个案件,对其中654个案子的1690人提起告诉,并在上半年将208个案子中的 490人定罪。在组扫荡织犯罪行动中遭起诉的人包括两名立法委员、37名县市议员、和29位乡镇长及代表。
调查贿选和选举贪污曾引发争议。在8月花莲县长补选时,警方设立检查站以杜绝买票。台湾人权协会指称这项行动侵害隐私和自由行动权,有违反人权之虞。中国人权协会则表示,此一举动可能漠视当地居民的尊严。
民进党在2001年立法委员选举中,赢得225个席位中的87席,成为立法院第一大党。国民党赢得68席,首次失去立法院的多数席位。亲民党获得46席,比原先增加一倍以上。基于前总统李登辉亲台思想而新成立的台湾团结联盟赢得13席。新党获得1席。
立法院于11月通过《公民投票法》,并经陈水扁总统签署后生效。民进党向来主张公投立法,不过所通过的法案却是以国民党和亲民党的版本为主,赋予立法院和人民主动发起公投的权力,唯一例外是在国家遭遇迫切危机时所谓的“防卫性公投”。
宪法规定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她们在政治领域的地位日益提高。2000年,首次有女性当选副总统,在40名内阁官员中有7名是女性,包括大陆事务委员会和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25名监察院委员中有2名女性,20名考试院委员中有3名女性。还有一些妇女位居政党要职。民进党15名中央常务委员中有2名女性,国民党31名中常委中女性占8名。立法院225名立法委员中,有48名女性。
原住民在政治体系大部份层次都有代表,他们在立法院中占8个保留席位,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选出一半。分配给原住民的立法院席位的比例几乎是他们所占人口比例2%的两倍。原住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原住民担任。 第四节 政府对国际暨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包括本地和国际在内各式各样的人权团体,一般皆不受政府限制而运作,可自行调查并发布他们对人权案件的调查结果。政府官员通常非常配合这些团体的观点,并有所回应。 第五节 基于种族、性别、残障、语言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宪法规定公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或党派”,在法律前一律平等。宪法还规定了残障者的权利。虽然当局承诺保护这些权利,但对某些群体的歧视继续存在。社会歧视爱滋病患和病毒带原者是个问题,有些政治人物发表贬抑这类病患的言论。不过,全民健康保险提供免费筛检和治疗,包括对感染爱滋病毒者提供反滤过性病毒的治疗。
妇女
对妇女施暴,包括家庭暴力和强暴,仍是一个严重问题。家庭暴力尤为普遍。当局出资设立家暴热线,这些热线也处理性侵害受害人和受虐儿童的求助电话。各警察局也增设家暴专家小组以提供专业协助。2002年,台北市资助成立的家暴防治中心在士林地方法院首次设立家暴协谈室,提供受害妇女司法方面的咨询。一年来,协谈中心平均每月帮助处理90个案件。3月,台北南区地方法院也成立了协谈中心,由台北市政府提供经费,一个妇女非政府组织提供人力,坐镇两处协谈中心。由于许多受害者无法分辨家暴热线和一般紧急救助专线的区别,内政部于5月在台南县市警局推动实验计划,让人民可以在此登记寻求保护。在对每个个案的情形有所了解,社工人员可以即时提供协助后,警方的回应处理时间缩短。1999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允许检察官不必等候配偶提出正式告诉,即可对家暴控诉主动展开调查。虽然有些案件得到起诉,但是强大的社会压力仍使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为顾及家庭声誉而不报案。
强暴也仍然是严重问题,被害人在社会上蒙受耻辱。据专家估计,每年发生的强暴案是警方接到报案数目的10倍。法律允许无需被害人提出控告即对强暴罪行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除非获得被害人同意,否则对强暴案不得进行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强暴罪的惩处不得少于5年徒刑,被定罪者通常判处有期徒刑5至10年。警政署表示,2002年,报案的强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3003起。同年,有1642人因强暴或性侵害案件遭到起诉,1251人被判刑。从1月到7月,有1433名嫌犯遭检察官起诉,被定罪的有1070人。婚内强暴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依规定,由医生、社工人员、警方和检察官共同询问性侵害被害人,以减少被害人受询问的次数。
法律要求所有县市政府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全天24小时为被害人提供保护、庇护所、法律咨询和其他服务。法律规定,可要求法院颁发保护令,不准加害人接近被害人。2002年,有1618人因涉及家庭暴力而遭起诉,1232人被定罪。1到7月,检察官对 1138人名家庭暴力嫌犯提出告诉,有 1163人遭到判刑。2002年,县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共为71613人提供咨询,对20530人的个案建档追踪,协助取得3217个法院保护令,协助 1163人得到紧急安身之处。截至2002年底,共有39个妇女福利服务中心(23个为公立,3个私立,另有13个由非政府组织承包),协助了 487000人;有总共可容纳305人的27个妇女中途之家,受惠者达1092人;另有可容纳283人的7个单亲家庭服务中心,受惠人数有359人。同样在2002年,有101623名妇女接受过政府帮助,总金额高达8百25万美元(新台币280,353,370元)。
卖淫包括儿童卖淫,也是问题。当局在逐步废除合法卖淫。1999年,立法院禁止卖淫,但对已经向当局登记的23家妓院和119名妓女予以豁免。法律规定不得登记新的妓院。有报告说,年轻妇女,其中很多人受过良好教育,从事业馀卖淫活动的趋势日益上升。有可信的报告说,少数妇女被贩卖到台湾从事卖淫[参见第六节(6)],也有报告说,有更多的妇女为卖淫而来到台湾。
性骚扰是个问题,但得到政府的积极处理。
法律禁止性别歧视。法典中很多歧视妇女的章节被废止。例如,不再要求妇女婚后冠夫姓。又如2000年对《国籍法》做出修正,使子女的国籍可随父亲,也可随母亲。
2002 年3月,2001年的《两性工作平等法》生效,该法规定两性在薪资、升迁和工作分派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这项法律还规定必须采取措施,去除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女权人士指出,尽管原有劳工法律对妇女在工作场所免遭性别歧视有一些保护的规定,但与男性雇员相比,女性雇员的升等机会少,薪资低;妇女得不到产假,或因结婚、年龄、怀孕而被迫离职。据劳工委员会报告,在相等工作岗位上,女性雇员的平均薪资只及男性的85%。大部份县市政府已设立委员会,处理有关工作场所性别歧视的申诉。
2001年,60个妇女团体为促进妇女权利而组成台湾妇女联合会。
儿童
宪法规定保障儿童权利,当局也致力于维护儿童的权利。6至15岁儿童享有免费义务教育,此一规定受到执行。政府统计,学龄儿童的小学入学率为99.94%,国中入学率为99.86%。儿童还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下的医疗保健。
虐待儿童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据内政部的统计数字,2002年共有4590起虐待儿童案件。1999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颁布以后,21个县市政府成立了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其宗旨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免遭暴力伤害。这些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24小时热线、紧急救助、庇护所、医疗检查与治疗、为被害人提供咨询、法律援助及教育和培训。根据这项法律,任何人若发现儿童受到虐待或忽视,必须向警方、社会福利部门或儿童福利部门报告;儿童福利专业人员必须在24 小时内向当地县市政府发出通报;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采取适当措施。当地县市官员必须在4天内向主管机关提出请求调查。内政部社会司和非政府机构专家都监督相关案件,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2002年内政部提供县市政府方针,以设立3897处托儿所和26个儿童保护中心。低收入家庭的孩子送托儿所可获得补助;对地方政府也有加强保护儿童工作的补助。台湾26个儿童保护中心总共可容纳938名儿童,到2001年底共收容428名儿童。2001年从7月到12 月,内政部的原住民福利实验计划为335个原住民儿童提供援助。有热线电话接受虐待儿童案件的举报,并提供咨询。法院获得授权为失去双亲或父母不称职的儿童指定监护人。
设于高雄的少年法院处理少年犯罪案件。法院内雇用了24位辅导专家。全台湾共有三个少年感化院。
尽管对雏妓的人数无可靠统计数字,但儿童卖淫是一个严重问题,尤其是在原住民儿童[参见第六节(6)]。雏妓的年龄多在12岁到17岁之间。少年福利法规定,如果父母强迫子女卖淫,则少年福利机构、检察官及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请终止其父母的监护权,并为其指定合格的监护人。如果儿童“自愿”从事卖淫而其父母无法提供安全保护时,法院可下令合适当局为其提供至少6个月、至多两年的咨商辅导。但是,法律漏洞和文化障碍仍然给执法带来困难。据知情观察家说,原住民家庭将孩子卖入卖淫业的现象已不复存在。
有些报告说,妓院老板为了防止雏妓逃跑,采用暴力、毒瘾或使用其他强制手段。法律规定,对玩弄18岁以下妓女的嫖客可判处长达两年的监禁。2002年,有1602人被起诉,1252人被判定犯法。本年前11个月,共有1021 人被起诉,1196人被判违法(包括前一年被起诉者)。法律还要求在报纸上公布嫖雏妓者的姓名。2月,台北市政府公布了40名在2002年因嫖雏妓被判罪者的姓名,2001年为23人。警方在2002年拯救了警方598名雏妓,包括568名公民、27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3名其他外国人,其中54名男性, 544名女性。同一期间,地方政府在503个紧急庇护所、143个临时庇护所和143个中途学校,为1077名获救儿童提供庇护。法律禁止媒体刊登与性交易相关的广告,并对在国外因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而被捕的公民予以惩罚;这些法律在实务中得到执行。[参见第六节(6)]。
残障者
法律禁止歧视残障者,并规定了对违法者的最低罚款额。新的公共建筑、设施和交通设备必须有方便残障者的入口和通道,在实务中一般都符合这一规定。违法者被处以1,765至8,824美元(新台币6万至30万元)的罚款。现有的公共建筑按原计划到1995年时也应达到这一要求;但是截至年底,仍未看到有很大努力来使老建筑适应残障者的需求。
据内政部的统计数字,到6月残障者人数为847703人。其中三分之一是重度残障,获得当局提供的住房或护理。《残障福利法》规定,大型公民营事业机构分别必须雇用占员工总数2%和1%的残障者。未达到这些规定的机构,应以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的50%(约227美元(新台币8000元)),缴纳残障福利基金,用于残障福利事业机构。很多机构抱怨,找到称职的残障员工很困难,似乎宁愿缴纳罚款。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成立了负责保护残障者的委员会。
原住民
台湾唯一的非华裔少数族群,是华裔移入时早已在台湾居住多年的马来-波利尼西亚人原住民后裔。据内政部的统计资料,至6月为止,原住民人数为438,658 人。70%以上的原住民信仰基督教,而占人口大多数的汉人主要信仰佛教或道教。原住民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受到法律保障。国民大会于1992年和1997年两度修宪,提升原住民的地位,保护他们的参政权,确保他们的文化、教育和商业发展。此外,当局推行社会计划,帮助原住民融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社会。政府将内阁级的原住民族委员会预算由1997年的2350万美元(新台币8亿)提高至1.64亿美元(新台币56亿)。
本学年期间,全国共有264所小学开设原住民族语言课。教育部鼓励大学的原住民教学,并设立多个原住民族研究中心来努力保存原住民的文化、历史和语言。法律规定,若要参与竞标政府合同,雇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公司必须聘用至少1%的残障人士及1%的原住民。
为了处理不能拥有祖传土地的不满,陈总统与各原住民部落代表签署合作文件,承认他们的土地权,并进一步准许某种形式的自治。原住民族委员会,除了继续调查并绘制传统部落及其领域的地图之外,还协调其他部会草拟或修改涉及原住民保留地、地区划分、国家公园及温泉观光事业等问题的立法。
据原住民族委员会的统计资料,有99.72%的原住民子女于2001学年念完小学。
原住民家庭将孩子卖入卖淫业的现象据报已不复存在。
劳工
(1) 结社权
大多数的台湾劳工已获准成立工会与结社多年;但公务员、教师及国防工业员工没有这种自由。直到1995年,教师、公务员和国防工业员工仍旧没有成立工人组织的法源根据。但是司法院1995年裁决结社权受到宪法保护。2002年6月立法院通过《公务人员结社法》,允许公务员成立专业协会的权利,但禁止他们组织工会和罢工。立法院在本年度末时仍在审议为教师提供结社法源的教师法。9月28日,全台湾10万多名教师在台北市区集会,抗议无法组织工会及罢工。本年底时,保护国防工业员工结社权利的立法并未提出。
有一些法律和规定限制结社的权利。工会虽可自行制订规则和章程,但必须提交有关当局审查。工会若不符合被批准的条件或其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就有可能被解散。但本年度未曾发生当局解散地方工会组织或拒绝批准新工会的情况。
《工会法》规定,工会负责人以定期的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近年来,得到企业管理阶层认可的工会会长候选人有时被员工拒绝。本年度没有关于工会事务受到政治干预的报告。
《工会法》规定,雇主不得因为职工是工会会员而拒绝雇用、予以解雇或给予其他方式的不公平待遇。但是在实务中,雇主有时无正当理由就解雇工会负责人,或在裁员时第一批裁减他们,而观察家指出,法律对违反《工会法》行为没有具体惩罚措施。
工会可以组成联合会,但在过去,包括省、县、市在内的任何一级行政区内,不得有互相竞争的工会联合会。自2000年起,政府大幅放宽这类限制,劳工委员会承认了包括“台湾工会联合会”(原名全国产业总工会)、“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劳工总会”在内的六个全台湾范围的新工会联合组织。然而,由于一连串的工厂倒闭裁员、经济由制造业转向服务业、大多数工会规模较小且组织不善等种种原因,近年来参加工会的员工比例并无增加。截至3月,在1000万劳动人口中,有大约29%的人分属4111个注册工会。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台湾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但是,台湾“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以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成员身份,出席国际劳工组织年会。
(2) 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除了在第六节(1)提到的几类职工以外,《工会法》和《劳资争议处理法》赋予职工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团体协约法》制定了关于集体谈判的规定,但并非强制规定。在3月份一共有278项有效的团体协约,参与的产业工会大约占25%,涵盖全体劳工中相对较小的部份。雇主通常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薪资。
有关劳资争议的法律承认工会罢工的权利,但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使实务中合法罢工难以举行,严重削弱了集体谈判能力。例如,当局在认为劳资争议足够严重或涉及“不公正做法”时,要求予以调解。法律规定在调解或仲裁期间,劳资双方均不得影响“工作秩序”。法律严格惩罚违反不得罢工和不得报复条款的行为。过去雇主有时不顾法律规定,不采取任何法律行动而将职工解雇或停工,不过本年度没有这种案例的报告。据劳工委员会说,自从1987年戒严法解除以后,共发生36起罢工,其中23起涉及巴士公司的员工要求增加工资和缩短工时。9月11日中秋节,一年中交通最繁忙的时段之一,台湾铁路工会召集全体会员开大会,企图以实质上的罢工来抗议政府将台湾铁路局民营化的目标。此项行动大致未发生效果,因为火车仍照常行驶,不过,随着在12月威胁2004年春节将进行罢工之后,当局同意延缓铁路民营化并吸收所有台湾铁路局的债务。
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在对待工会方面,与其他企业受相同法律的制约,并采用一般的作法,包括尊重与工会缔结的集体谈判协约。
(3) 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禁止强迫童工劳动和用儿童作抵押劳力;但是,当局起诉了数起强迫儿童卖淫案[参见第五节和第六节(6)]。
1992 年,66名曾被迫充当“慰安妇”的妇女(即在二次大战期间被迫为日皇政府军队提供性服务的妇女)向台北妇女援救基金会登记。1999年,这个基金会帮助其中9名仍然在世的“慰安妇”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诉讼,索赔每人81300美元(合1000万日元),并要求日本政府正式道歉。2002年10月,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了不利于这些妇女的裁决。台北妇女援救基金会已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目前,9名“慰安妇”中只有7名仍然在世。
(4) 童工措施与最低就业年龄
《劳动基准法》规定15岁,即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为最低就业年龄。县市劳工局有效地执行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律。《儿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和《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防止儿童被当作债务抵押、被迫卖淫、从事色情表演及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具体指明的其他违禁活动。
(5) 可行工作条件
《劳动基准法》规定受雇者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项法律在例如超时工作和加班费及退休金支付等方面的规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到2002年底,《劳动基准法》所涵盖的人数是台湾680万受薪职工中的570万人。没有涵盖在内的有教师、医生、律师、公务员和家庭佣工。劳工委员会曾开展宣导工作,增强公众对这项法律的认识,并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劳工委员会没有提高每月基本工资,自1998年以来一直停留在每月465美元(新台币15840元)。这一最低工资虽可满足在物价水平较低地区生活的需要,但在像台北这样的城市地区,无法保证一名职工及其家庭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但是,制造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法定最低工资的两倍以上,服务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则更高。2000年,立法院通过法律,把工作时间从每星期48小时减为每两星期84小时。公立部门实行每周工作5天。据劳工委员会的调查,53%的民间企业也实行一周工作五天制度。为了降低缩短工时对企业界的影响,立法院于2002年12月修正劳动基准法,允许企业界以8周为基础来计算工时,好让企业能够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加班。
法律对劳动条件和卫生与安全措施提供足够水准的规定;并赋予职工避开危险工作环境而不会被中断就业的权利。不过批评人士称,由于劳工委员会雇用的检查人员过少而未能有效执行有关工作场所的法律及法规。本年度,共有265名检查人员负责《劳工安全卫生法》涵盖的28万家企业的检查工作。但是,结合卫生检查和安全检查,其次数从2001年的62840次,增加到2002年的71848次,增幅为14%。劳工委员会表示,它增强了对工伤危险较大的工作场所的安全检查,并提供训练计划,帮助职工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很多企业是雇用亲属的小型家庭企业,不太可能报告违规事件,因此难以记录实际遵守各项劳工法律中有关工时、工资和安全规定的情况。但据信,违规事例在这些较小企业中微乎其微。
自2000年,劳工委员会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外籍劳工参与台湾大型公共工程、重大制造业投资计划和制造业,因此每年减少在台外劳人数15000名。全台湾合法外籍劳工已自2000年的 327000名,降至本年6月底的294000人,其中约106000人来自泰国,76000人来自印尼,71000人来自菲律宾,41000人来自越南。
法律规定,被合法雇用的外籍劳工应与当地劳工享有同等的保护。但是,1998年劳工委员会准许将家庭佣工,包括外籍家庭佣工,排除在《劳动基准法》适用范围之外,使他们无法享受公民享有的安全保障。此外,当局说在很多情况下,非法外籍劳工,其中很多来自泰国和菲律宾,由雇主提供吃住,但没有医疗保险、意外保险和其他公民享有的福利。为了应对恶化的经济状况,政府采纳了经济发展咨询会议的一项提议,即自2001年9 月签订的契约开始,外劳的住宿伙食开支可被视作实物支付,从外劳的工资中扣除。劳工委员会订出每月可扣除的上限为117美元(新台币4000元)。
非法外籍劳工还容易遭受雇主下列手段的压榨:没收护照(使他们难以受雇于别的雇主),硬性扣除工资,加长工时而不支付加班费。另有报告说,外籍劳工求职往往需要向职业介绍所支付高昂的费用。此外,观察家说,在很多雇用非法外劳的中小型工厂,由于设备陈旧并缺少维修,工作环境十分危险。观察家提出,合法外劳有时也遭受类似的压榨。劳工委员会敦促雇主不要虐待外籍劳工,虐待外劳的雇主会受到与虐待本国劳工同样的处罚。为了减少仲介费用,劳工委员会吊销收取过高费用的职业介绍所的营业执照,地方政府也检查了这些介绍所的招聘程序。劳工委员会还与派遣劳工国家的政府谈判签订直接雇用协议,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建立非营利性就业服务机构来帮助外籍劳工寻找工作。
2000年11月,劳工委员会废止了将怀孕外籍女工遣送出境的规定,并进一步修改有关规定,使她们能改换较轻的工作。劳工委员会在全台湾设立了24个办事处,为外籍劳工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该委员会还补助县市政府经费,对雇用外劳的场所实行检查。劳工委员会也在努力减少非法外籍劳工的人数。
(6) 贩卖人口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授权当局起诉,任何强迫未满18岁的少年儿童从事性交易、或以其他手段贩卖或质押此类儿童及少年的人。《刑法》的有关条款也可用于起诉贩卖18岁以上人口的人贩。贩卖人口是一个问题。
台湾仍然是贩卖人口的一个重要中转地,在较小的程度上,也是一个目的地。据报告,一些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贩卖少量妇女从事卖淫。大多数被拐卖的妇女来自中国大陆、泰国、柬埔寨、越南和印尼。有报导说,中国大陆的犯罪集团利用欺骗手段网罗收买年轻妇女,然后将她们贩给设在台湾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后者为这些妇女安排假结婚,以使其获得进入台湾所需的签证,并逼其卖淫,从中渔利。很多被害人事先知道会当妓女,但误信了人口贩子关于她们抵台后的收入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谎言。一旦到了台湾,她们被与世隔绝,护照被扣,如果不合作,就会受到暴力威胁。少量以华裔为主的马来西亚年轻妇女被卖到台湾后,沦为性剥削的对象。被贩卖到台湾的还有缅甸人。有关当局、学界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专家都表示,近年来,被拐卖的人口数量大为减少。当局据报在2002年起诉了233件贩卖人口案,并宣判122人有罪。
警方在6月逮捕两名男子,罪名是诱拐一位妇女去日本一家餐厅工作,结果却强迫她当妓女。
台湾仍然是中国大陆一些企图非法前往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非法偷渡客的重要中转地。有些企图非法移居他国的人到了目的地以后被贩卖。1999年,立法院制订法律,将偷运外籍人口视为犯罪[参见第二节(4)]。2000年至2002年,有8827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进入台湾后,被发现非法工作,其中 40.6%(3581名)为从事商业性交易的妇女。此外,警方还发现14件台湾男性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籍配偶于2002年涉及卖淫,比2001年的 17件,2000年的57件,以及1999年的81件减少。为了因应8月26日人口贩子将26名妇女,自二艘被海岸巡逻队追缉的快艇上抛下海,其中有6名大陆妇女溺死苗栗县外海的事件之后,一个12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方代表团,参加了9月29日于台湾中央警察大学举行的两岸预防犯罪研讨会。本年度,台湾及中国大陆当局首次同意开启打击人口贩卖的对话。
警察有受到处理人口贩卖、卖淫和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的训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被害人提供所需的咨询和医疗协助。被贩卖到台湾的外籍受害者被尽快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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