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春旺
20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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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6年是人民检察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认真履行检察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全国检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继续在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上下功夫,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91620人,提起公诉999086人。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绑架犯罪嫌疑人47228人,提起公诉46607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419578人,提起公诉445849人。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投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18446人,已提起公诉8343人,查办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严惩严重危害经济安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24211人,提起公诉27728人,同比分别上升14.2%和11.1%。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批准逮捕制假售假和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3729人,提起公诉3634人,同比分别上升16.7%和12.6%;批准逮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7974人,提起公诉12240人,同比分别上升15.4%和24.8%。继续开展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在市场监管中失职渎职、包庇放纵经济违法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5人。 

      高度重视死刑案件办理工作。针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开庭审理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强调要切实依法做好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全过程包括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同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司法解释。由于长期以来多数地方对死刑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办案力量和人员编制。各省级检察院面对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采取临时内部调整办案力量、从下级检察院借用业务骨干等措施,保证了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40041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9966人。 

      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强化上级检察院对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加强跨地域侦查的协作配合,提高发现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623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比上年上升137.6%。 

      严肃查办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立案侦查贪污、挪用国家支农资金、征地补偿金和扶贫、救灾、救济等款物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3878人,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或出卖国企利益的国有企业人员10742人,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30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同步介入有关主管(监管)部门的调查,注意发现和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违规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29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介入了8起特大事故的调查,现已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0人。 

      积极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及时制定检察机关的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专题举报宣传,建立和完善与有关主管(监管)部门的案件协查机制和移送受理机制,对45件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并直接指挥查办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在药品注册、审批中收受贿赂和严重渎职等重大案件。各级检察机关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排查线索,深挖窝案串案,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金额15亿多元。一批涉案地域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受到严肃查处,震慑了违法犯罪,遏制了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立足检察职能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办案,加强对典型案件发案原因、特点和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领域犯罪态势的分析,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共提出检察建议13662件。开展以案说法,进行预防警示教育33000多次,228万多人接受了教育。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提供查询7319次。 

      加强反贪污贿赂国际司法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发起成立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承办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13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这一国际组织的成立,为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全面履行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依法监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6662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4858人、追加起诉10703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纠正意见2846人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组织开展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查,监督纠正6074名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问题,对不再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207名罪犯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收监执行。 

      依法监督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对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4569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7204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1368件次。巩固集中清理超期羁押的成果,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33人次,检察环节继续保持无超期羁押。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逮捕工作专项检查,共抽查10万多件近年来办理的逮捕案件,针对存在的掌握逮捕条件过宽或过严、批捕后未及时执行等问题进行整改和纠正,促进了逮捕措施的依法正确适用。 

      依法进行审判监督。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161件;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200件次。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1266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949件。对不服正确裁判的37524件申诉,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注意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完善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987人。 

      (四)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共依法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77596件次。 

      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推行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接访,探索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全年联合接访739人次,下访、巡访6435人次。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完善首办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执法过错的信访案件进行了责任倒查,追究责任63人。 

      认真解决群众涉检信访问题。实行"四定"、"两见面"制度,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在立案和结案后分别当面听取申诉人意见,依法妥善处理涉检信访2942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派出23个督查组,深入17个省份对涉检信访案件直接督办。对信访案件中反映检察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的问题进行了集中纠正,返还当事人款物折合人民币3300多万元。对近年来检察机关已作赔偿决定尚未执行的549件案件组织了全面清理,目前已落实541件。 

      积极探索在执法办案中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方式。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实行了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环节的答疑说理制度,在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的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疑问和异议耐心释法说理,力求以法、以理服人,既依法对案件作出了处理,又解决了与案件相关的矛盾和问题。 

      (五)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继续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坚持一手抓完善执法规范,一手抓制度落实。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修改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和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33件。各地把规范执法行为的重点放在狠抓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的落实上,开展逐级检查和上下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力求使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执法岗位和每一个办案环节。不少地方检察机关把规范执法与信息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经过努力,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分别达89.5%和99.4%。 

      一年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最高人民检察院继前几年作出为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的意见后,又制定了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服务发展的途径和措施,改进执法方式,讲求执法效果,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和创业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推进检察改革,保障司法公正

      继续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近年来发现的冤错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了《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机制。强调在办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中,要更加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及时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行为,坚决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对刑事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具体程序,拓宽了监督渠道,完善了监督手段。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57件,查办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130人。 

      (三)深化检务公开。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增加12项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等方面的内容,完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对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执法透明度。 

      (四)继续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5年建立这一制度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去年制定了两个技术规范,完善了具体的操作程序。目前全国已有2171个检察院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推行,强化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对防止讯问中出现不规范行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全年共有5191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252件,检察机关采纳178件,对未采纳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作出了说明。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对违法搜查、扣押等"五种情形"规定了具体的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增进司法民主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载体,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作风建设。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组织集中培训、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运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剖析错案和执法不规范案件等形式,引导检察人员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上,查找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进行整改。经过教育活动,队伍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带动了检察队伍建设的全面加强。全年有1104个集体和211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涌现出白洁、艾合买提?依明等一批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先进典型。 

      (二)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实行政治轮训制度,培训各级领导干部18000多人次。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加强对"六个严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对7个省级院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巡视,21个省级院开展了对下级院的巡视工作。结合换届选举,配合党委做好检察机关领导班子的选配工作,对662名检察长进行了异地交流。加强检察人员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试行检务督察制度,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273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7人。 

      (三)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认真落实检察官法,严格检察官职业准入,普遍实行新进人员统一招考、检察官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依法选任,继续完善和推行检察官遴选制度。以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一线的检察官为重点,加强正规化分类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共培训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业务骨干27000多人次。加强西部地区检察官本科学历教育,组织东中部地区检察机关对口支援西部检察教育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培训业务骨干500多名。 

      (四)继续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坚持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评选表彰了200个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坚持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努力为基层办实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联合下发了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为基层检察院补充了部分人员编制。28个省级检察院会同财政部门出台了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基层经费保障机制。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领导和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取得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检察官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题汇报、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了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7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8件。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解决了不少困难和问题。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够。监督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执法、司法不公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纠正。二是法律监督能力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杜会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方式简单,不注意化解与案件相关的矛盾,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影响执法效果。 

      三是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仍有发生。有的不严格执行法律和办案制度,不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的受利益驱动办案,违法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款物。四是检察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检察人员为民执法的意识淡薄,执法不文明、不公正,有的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个别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了恶劣影响。另外,一些地方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中西部和贫困地区检察院经费短缺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领导和协调,认真加以解决。 

    四、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2007年的检察工作

      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精神,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坚决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切实防止冤案错案。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坚决打击侵犯人权的犯罪,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改进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把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更具有现实意义。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嫌犯罪人员,可从宽的依法从宽,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配合家长、学校加强帮教。积极推行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实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完善业务工作考评体系。加强调查研究和宏观指导,把握好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保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运用。 

      (三)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水平。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加大检察改革组织实施的力度,重点建立健全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深化规范执法行为活动,构建严密的执法规范体系,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水平。坚持不懈地抓好检察队伍建设。 

      (四)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制度。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