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页岛千岛群岛交换条约(桦太千岛交换条约)
明治8年5月7日
1875年5月7日于圣彼得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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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条约

    大日本帝国皇帝陛下与全俄罗斯皇帝陛下,此次因桦太岛即萨哈林岛是也等诸如此类杂领之地,为彻底断绝其间所起纷争,巩固两国间存在之友谊,大日本帝国皇帝陛下现将桦太岛即萨哈林岛上所存之权利、全俄罗斯皇帝将千岛群岛上所存领地之权利相互交换并期望就此缔结条约。大日本国皇帝陛下任命海军中将兼驻俄全权公使从四位榎本武扬全权负责其事,全俄罗斯国皇帝陛下任命首相、佩戴金刚石饰俄帝像、金刚石饰圣安德烈勋章、一级弗拉基米尔勋章、亚历山大·涅夫斯基勋章、白鹰勋章、一级安娜勋章及一级斯坦尼斯拉夫勋章法兰西国大十字荣誉军团勋章、西班牙国膜金大十字勋章、奥地利国大十字勋章以及其他诸国勋章、公爵亚历山大·格尔恰科夫为全权代表。

    以下为各大臣经过协议确定之条约条款。

    第一款
    自今日起之后,大日本国皇帝陛下自今之后将桦太岛即萨哈林岛之一部所属权理以及所有君主所属之一切权利,永久悉数让与全俄罗斯皇帝陛下,而今之后桦太岛全岛悉为俄罗斯帝国所属。拉培鲁兹海峡(宗谷海峡)今后为两国之国界。

    第二款
    全俄罗斯国皇帝陛下在受领如第一款所记之桦太岛即萨哈林岛之管理权后,作为交换自今起之后将其所领有之千岛群岛、即第一占守岛、第二阿赖渡岛、第三幌筵岛、第四磨勘留岛、第五温祢古丹岛、第六春牟古丹岛、第七越可磨岛、第八舍子古丹岛、第九牟知列岛、第十雷公计岛、第十一松轮岛、第十二罗处和岛、第十三折手岛、第十四计吐夷岛、第十五新知岛、第十六武鲁顿岛、第十七知理保以岛、第十八得抚岛共计十八岛之权理及君主所属一切之权力永久让与大日本国皇帝陛下,而今后千岛群岛全岛则为日本帝国所有。勘察加地区之拉帕卡湾与岛间之海峡为两国之国界。

    第三款
    前条所载交换之地,及其地上资产,以条约批准为交换之日,直接为新领有者所有。但其各地交接方式,以被批准后之双方官员各一名、及数名被遴选之交接顾问为代表,在当地直接开会进行。

    第四款
    前条所记交换之地,其地上公有之土地、贫民之居所、一切共用之建筑、壁垒、屯所及并非人民私有之地等,此种建筑物等所领之权理亦兼存其中。 现下各政府所属之一切建筑物及动产、以第三款所载双方之顾问调查取证之后、按其价代偿。其金额由其地之新领政府出资。

    第五款
    被交换地之住民(日本人及俄人),各政府将保证其以下之条件:

    • 各住民及其本国国籍将被保证。
    • 各住民若欲归国者,将予以放归。若有愿居住于被交换之地者,其充分经营其生计之权利、所有物之权利以及信教自由之权利将被悉数保全。其地之新领有者将不分其差异充分保护其地属民(日本人及俄人)。然而属民虽受到政府之保护,但亦有受其管辖之义务。

    第六款
    为酬谢桦太岛即萨哈林岛被让与之利益,全俄罗斯国皇帝陛下将批准以下条件: 第一、日本船只前往格尔恰科夫港即久春古丹,自此条约批准十年内将免除港税及海关税。年限期满之后,此税则若免若课,则悉任全俄罗斯国皇帝陛下尊意。全俄罗斯国皇帝陛下亦认可日本政府向格尔恰科夫港派驻领事官及领事兼任官吏之权理。
    第二、日本船只及商人,以通商海运为由,可行至鄂霍次克海诸港及勘察加之海港。且若沿此海及海岸进行渔业活动等,皆给予与最亲切之俄罗斯国民相同之待遇及恩典。

    第七款
    海军中将榎本武扬之全权委任状,虽未能携来,将以电报送至,由(天皇)旨意所确定。在其未到之时,此条约将只当面签字。待其到达之时,将各出示全权委任状并行仪式。其事将被另行记录于后页。

    第八款
    此条约为大日本国皇帝陛下与全俄罗斯国皇帝陛下相互许可而批准之。然为两国皇帝陛下各自批准换约之便,各全权代表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可报于东京。 为行使条约中之权力,各全权代表应将签名于其上,并加盖印鉴。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
    俄历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于彼得堡府内

    榎本武扬
    格尔恰科夫

    条约附属公文

    日本国皇帝陛下之政府与俄罗斯皇帝陛下之政府,为完成本日两帝国间缔结条约第四款所载之条件,经过协议后特订立以下之条款。

    第一款
    俄罗斯政府基于本条约之宗旨,在接受日本政府所承诺移交的建筑物及动产时,将承诺对日本政府支付相应偿付,出自日本政府所报之金额。即为建筑栋数一百九十四座,报价七万四千零六十三元(日本元),动产偿价一万九千八百一十四元,以此为基本之物价检查。

    第二款
    根据本日所缔结条约第三款所示,各地双方顾问人员在检查建筑物及动产之归属问题上,可决定其偿价。 上述双方人员,在已经调查各地动产及不动产价格,并进行估价及造册签字之后,俄罗斯政府在将所交付的物品进行差价结算之后,剩余金额自各地动产及不动产公开移交之后六个月之内,于彼得堡府内,专门由自日本公使及日本国皇帝陛下所任命之工作人员予以交付。

    第三款
    根据本日缔结条约之第五款所述,保证被交换各地所留之民之权理及地位并各地所住夷族之义,由在东京之日本政府安排,并俄罗斯办理公使共同附录并委托办理。此等特命全权之任命,将委任于俄国公使。

    第四款
    前条所载之已议定之条款,将加入同日签字之本条约之列,并具有同样之效力。为确定上述内容,下列署名人员特签署此公文,并加盖印信。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即公元一千八百七十五年五月七日
    于彼得堡府内

    榎本武扬
    格尔恰科夫

    条约附录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即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基于完全遵循俄国圣彼得堡府签署公文之第三款,以及同日盖章生效的条约第五款之主旨并实施之义,双方商定互换领地之现地方政府臣民之权利及其身份、并且连同两地土人之事务,日本皇帝陛下及全俄罗斯皇帝陛下为此而任命各自之全权委员。即日本皇帝陛下任命其外务卿寺岛宗则以为其职,全俄罗斯皇帝陛下任命其侍从兼国会议员S.斯基洛文驻日本办理公使担任此职。双方互对委任书,且相见甚欢。后议决以下条款。

    第一条
    商定交换各地的日本及俄罗斯之臣民,若愿在现今其所有地继续居住者,可自择所事之职,并受保护。且在其现今所有地区,渔猎之权予以肯定。且与其职业相关之诸税予以免除。

    第二条
    决定居于桦太岛及千岛群岛之居民,拥有一切(国民)之权利。且其现今由其不动产所带来收入的物品,以及可证明其所有权之证书等都将予以安置。

    第三条
    桦太岛及千岛群岛所在之居民,有完全遵循其信仰之权利,且礼拜堂、寺院及墓地等不得予以毁坏。

    第四条
    桦太岛及千岛群岛所在之土人,现居所仍可永久居住。且与其领主之臣领关系不再存续。若欲随其政府为其臣民,则须自该地徙出,至其领主所至之地。若其又愿来此地永住,则许其改籍。各政府务就土人去留之心计,自此条约示于上述之人之日始,可以三年为犹豫之期。三年内桦太及千岛之地所有特许及义务不予变更。虽不妨本地土人渔猎谋生,但地方规则法令务须遵守。前述三年之期过,则双方商定交换之地之土人则可迁徙以择其居所首领。

    第五条
    桦太岛及千岛群岛之土人,有完全各自遵从其信仰之自由,且其寺堂墓地等不得予以毁坏。

    第六条
    此条附录之前五条所载之议定内容,与明治八年五月七日于圣彼得堡盖章纸条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确定以上内容,各全权委员将此条约附录一式两份,并加盖印章。

    明治八年八月二十日

    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
    俄罗斯国办理公使S.斯基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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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