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附件七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译者:维基文库
附件八

    附件七:上议院议员推选

    第四十五条

    第一节
    (一)(已废除)
    (二)每当上议院中由州推选出的上议员出现空缺时,最高元首应当通知该州统治者或州元首,要求推选上议员,该州统治者或州元首应要求立法议会尽快推选出一位上议员。
    第二节
    (一)候选人的姓名由立法议会议员提出并附议,提议者或附议者应提交书面声明,由被提名人签署,表示愿意在当选后担任上议院议员。
    (二)收到所有提名后,会议主持人应按字母顺序宣布被提名人的姓名,然后按该顺序将其姓名付诸表决。
    (三)每位出席的议员应拥有与待补名额同样多的选票来投选候选人,每一候选人与投选他的议员的姓名应当记录下来;如果任何议员超额投出比本小节所允许的选票还多的票,则该超额票计为无效。
    (四)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当选人或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如果有二人以上获得同样票数并超出了待补名额,则应当以抽签的方式的来决定当选人。
    第三节
    无论第二节的规定如何,如果在同一个会议上,有超过一个空缺需要填补,而且其中一个是因上议员任期届满而出现,则应优先填补任期届满所产生的空缺,然后再以分开的选举填补另一个空缺。
    第四节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本附件的规定,将上议员当选人的姓名署函给上议院秘书作为认证。
    第五节
    如果对于某上议员的推选过程是否符合本附件的规定存有任何质疑,则上议院应就此作出决定,且为最终决定,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无法依照第一节第(二)小节所说的一样尽快举行推选,则不会使任何上议员的推选无效。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部
      • 第一(一)小节
        • 原文“在立法会解散以后,最高元首应尽快通知每州的统治者或总督,应要求立法议会尽快推选上议院议员。”
        • 删除第一(一)小节。——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
      • 第一(二)小节
        • 原文字句“总督”改为“州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2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五节
        • 原文句尾增加“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无法依照第一节第(二)小节所说的一样尽快举行推选,则不会使任何上议员的推选无效”字句。——1965年宪法(修正)法令(31/1965)第2(2)小节,1965年7月1日生效。
      • 原标题“第一部”及“上议院议员选举及卸任”全部删除。——200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130)第13(a)段,2001年9月28日生效。
    • 第二部
      • 第六、七节
        • 原文:
          第六节
          在根据本附件规定举行的第一次选举中选出的两名上议员中,其中一名上议员的任期为三年,决定任期为六年的上议员则应如此,如果两人获得的票数相同,则以抽签方式决定,否则得票多者为准。
          第七节
          在首批官委上议员当中,有八人的任期为三年。
        • 删除第六、七节。——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
      • 删除第二部。——200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130)第13(c)段,2001年9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