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联邦选区

  • 第一款 为了下议院议员选举,应按附件十三里的规定在各个复查单位划分选区。[1]
  • 第二款 选区总数应等于议员人数,以便每个选区能选出一名议员,而马来亚各州议员总数应按第四十六条附件十三的规定分配给各州。
  • 第三款 (已废除)
  • 第四款 (已废除)
  • 第五款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本条下列规定”改为“附件十三里的规定”。——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22(a)段,1962年6月21日生效。
    • 原文字句“联邦”改为“各个复查单位”。——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第三款”改为“附件十三里的规定”。——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22(b)段,1962年6月21日生效。
    • 在原文插入“马来亚各州”。——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三、四、五款原文:
    • 第三款 无论以任何方式将选区分配给各州,应使每个州的选民配额尽可能接近联邦的选民配额,以免该州的人口配额与联邦的人口配额配之间存在不当的差异。
    • 第四款 每个州无论以任何方式划分选区,应在调配不同社群的分布和人口密度差异以及社群平均数之后,使每个选区所拥选民数与州选民配额相近;但如此调配不得使任何选区的选民人数增减超过选民配额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 第五款 在本条中——
      • 甲 “选民配额”是指联邦或一州的选民人数除以选区总数或该州选区的数目所得的数字,视情况而定;
      • 乙 “人口配额”是指联邦或一州的人口除以选区总数或该州选区的数目所得的数字;
      就本条而言,选民人数应以当前选民册上所列人数为准,而人口则以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的统计为准。
  • 删除第三、四、五款。——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22(c)段,1962年6月21日生效。


  1. 附件八第4(2)小节及附件十三第2节。